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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四種情況:

1.行為人有嚴重明顯違法行為的,

2.行政行為內容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3.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程序極不公正,違反最低限度程序規定的。

4.行政行為形式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的。?

1,行為主體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

第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主體應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裏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不是行政上的資格。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為無效行政行為。需要註意的是,非行政主體實施的“虛假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根本不是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超越權限或者無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將“超越權限”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壹,沒有權限的情形不單列。在司法實踐中,無權的情況往往被視為越權,所以廣義的越權情況包括無權的情況。

2.行政行為內容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行政行為的含義不明確;意味著被脅迫;行為的內容基於明顯錯誤的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的行為;行政行為內容中不可能的,屬於這種重大的、明顯違反法律的。?

3.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程序極不公正,違反最低限度程序規定的。?

因為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限度的公平”,是對行政行為的最低基本要求,如果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違反了這壹原則,可以認定為重大、明顯違反,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的。?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是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形式上有重大缺陷,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具體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上。只有壹個決定才是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反。另外,沒有書面形式,比如沒有公章,也屬於上述情況。

擴展數據:

特點:

(壹)無效行政行為的範圍僅指“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

這種有限的範圍是基於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壹般理論,即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是指根據普通公民的理智和經驗可以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為,後者是指其違反重要的法律法規。這壹壹般理論在國外立法中也有所體現。如《聯邦德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行政行為有嚴重瑕疵,受法律制裁。”

(二)無效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從當然開始,並確定無效”

即行政行為作出時,未經主管機關聲明,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公民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並享有抵制該行為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跑等方式進行正當防衛和對抗。這實質上賦予了公民在行政行為執行中壹種“當時”的救濟手段,因其“當時”性而不同於復議訴訟等“事後”救濟手段。

即使在事後救濟手段上,對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限制,相對人享有無限期起訴權,即“作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隨時宣告或者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以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者確認其無效。”對於這種無效的行政行為,即使制定機關事後采取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而發生效力。"壹旦法院宣布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無效,就好像什麽都沒發生壹樣."

參考資料:

無效行政行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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