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和意義是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和意義是

《行政許可法》不僅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根本性變革,也是對舊政府執政理念和方式的根本性變革。《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不僅僅局限於規範政府行為,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壹種憲政精神的回歸,即國家權力對社會和公民的回歸;它倡導壹種全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果,實現公民自治與國家治理良性互動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在於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實現法治。

第壹,“善治”與法治政府

善治是許多學者和國際組織提出的“元治理”和“有效治理”。善治的過程本質上是壹個還政於民的過程。善治是國家與社會或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整個社會來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取決於公民的自願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可。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配合,最多只有善治,但不會有善治。因此,善政的基礎與其說是在政府或國家,不如說是在公民或民間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沒有健全和發達的民間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政。

善治的根本要求是:公民有效自治,國家有限公共治理,兩種治理模式在社會管理中良性互動。因此,要實現善治,所有公民必須能夠行使有效的自治,這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第壹,成熟的公民社會是自治的外部環境;第二,公民、企業和擁有獨立產權的獨立自治組織是自治的主體;第三,發達的市場經濟是自治的經濟基礎;第四,自治的文化背景是全社會的權利意識和自由平等觀念;第五,分權主導的政治體制改革是自治的政治前提。為了達到上述條件,我國的當務之急是改變計劃經濟下以國家統治為目的的“憲政”和市場經濟下以社會治理為目的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

所謂“憲政”,就是壹切行為受憲法和法律制約,受憲法和法律規範的政府形式。因為憲政的對象、範圍、類型、程序和方法都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規範和調整,所以我們也稱之為“法治政府”。同時,法治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實現良好社會治理的過程被稱為法治。憲政的目的是使政府的權力與其責任相對應。這個權力必須由被統治者授予,授予的唯壹目的就是讓政府對被統治者負責。根據憲法原則,無條件的、未經公民授權的權力不具有合法性。對人民來說,沒有權利就不應該有義務,對國家來說,沒有服務就不應該有權力,這些都會變成* * *知識。因此,法治政府本質上是壹種契約安排而非預定權力。法治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因此也必須服務於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監督,即壹貫地貫徹“權責壹致”、“權責對等”的行為準則。

第二,《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建立法治政府,實現法治。

壹條法律掀起了壹場革命。《行政許可法》從規範行政許可這壹重要行政權力入手,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的主體、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以期通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縱觀《行政許可法》第八章第八十三條的內容,處處體現著行政許可“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處處提醒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時刻牢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必賠償”的工作原則。可以說,行政許可法所倡導的憲政精神和善治理念,已經成為貫穿這部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以《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為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可以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決問題”等四類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實質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自治的正當性,限制了政府有限實施國家治理。《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政府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變更的,應當賠償相對人的損失,這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須遵循的“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此外,《行政許可法》中的許多條款嚴格規定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這些都表明法治政府必須是依法授權、使用和保護權利的政府。

筆者認為《行政許可法》勾勒了法治政府的藍圖,為當前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途徑,即改變舊的執政理念和方式,建立“創新、親民、務實、清廉”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具體來說,有必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法治政府必須是倡導權利本位的憲政精神,切實保護公民私權,維護公共利益的服務型政府。政府行使的公共權力是公民賦予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理人,必須全心全意為公民服務。

其次,法治政府必須是壹個有限政府,在憲法和法律確定的範圍內,公共權力的職能有限,運作空間有限。政府只能在法定範圍內依法行政,無權幹涉公民私人領域的事務和自治組織公共領域的事務,不能以公權力侵犯公民的私權和自治組織的公權。

再次,法治政府必須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運行公共權力,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責任政府。“有權必有責、用權必受監督、侵權必受賠償”的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治政府必須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公開、公開的要求運行公權力的透明政府。政府在行使公民賦予的公共權力時,應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法治政府必須是壹個能夠合理運行公民賦予的公共權力、值得公眾信任的誠信政府。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代理人,應當不辜負人民的信任,正當合理地行使權力,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權,不能隨意改變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或者變更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現階段建立法治政府和實現法治的途徑

在當代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為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治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借鑒模式:實現從傳統政治社會向公民社會的轉變,實現從計劃經濟下以國家統治為目的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向市場經濟下以社會治理為目的的有限職能的法治政府的轉變,必須嚴格限制政府權力,切實強化政府權威。為此,我們必須為社會營造這樣的法制環境:任何市場主體都敢於抵制政府的非法幹預;沒有壹個市場主體敢輕視政府的合法權威。為實現這壹目標,應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救濟三個方面進行構建:

第壹,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要高度重視法治和法治,通過憲政和具體的單行法實現以下目標:明確界定和劃分公民行使私權、團體自治組織行使公權(經營團體公權)和國家機關經營國家公權的邊界和範圍,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保護民間自治組織的獨立性, 規範民間自治組織的運作,實現加強對市場主體權利的立法保護,建立以市場主體“分立財產權”為重點保護對象的私權法律保護制度,同時註重保護市場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政治權利,實現權利的法定保護; 嚴格規定國家機關運行公權力的範圍,立法保障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即實現法定權利救濟。

第二,在行政執法中,通過法律規範、制度約束、經濟保障等途徑,防止政府行政中的公權力異化為政府工作人員的私權力。具體措施如下:(1)以明確的行政實體法界定行政權力的範圍,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職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超越職權;(2)以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執法程序;(3)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加大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社會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4)加大行政執法的公共* * *財政投入,確保行政執法所需的人、財、物到位,杜絕因執法硬件設施不到位造成的行政不作為。

第三,在行政救濟方面,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嚴懲國家公權力侵犯私權的行政違法行為。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司法監督和立法審查制度,即憲法訴訟制度,將人民對立法的監督和建議權發展為訴訟權,落實公民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審查權和建議權;(2)借鑒英美法系公益訴訟和日本公益訴訟的做法,允許公眾(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基於維護公權的要求對政府提起訴訟,為公民私權提供壹種平衡公權的途徑;(3)借鑒英美法系以司法判例作為法律淵源的做法,在現有保護私權的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允許法官基於權利保護的法律原則進行自由裁量,可以將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為審判的依據,從而有效維護公民的私權。

  • 上一篇:政府在生態環境管理中應如何履行職責?
  • 下一篇:車位過戶有什麽手續和費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