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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現行法律文件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有效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的提案,根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辦公廳關於辦理CPPCC提案的意見>的通知》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市政府職能範圍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轉化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議案。

本規則所稱的CPPCC提案,是指全國各地、廣東省、廣州市的CPPCC委員和CPPCC各參政黨、各人民團體、各專門委員會向CPPCC本級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審查後立案的提案,屬於市政府職能範圍。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承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任務的市政府直屬單位和區、縣人民政府。

承辦單位辦理回復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承辦單位應當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辦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指定責任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研究、答復和督辦工作。

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助市人大常委會和CPPCC有關部門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交辦工作,督促、檢查和協調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

第二章接收和處理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上級機關向市政府提出的CPPCC建議,應在市政府辦公廳代表市政府接收後7日內分送有關單位承辦。

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CPPCC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CPPCC提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或CPPCC交辦給承辦單位的,由承辦單位直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分發給相關單位承辦。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CPPCC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CPPCC提案,由承辦單位直接承辦。

第八條有關單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CPPCC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接收後分送,市政府辦公廳壹般以書面通知形式轉送;也可以通過廣州電子政務網傳遞。

轉送通知書應當載明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標題、數量、牽頭代表(或第壹提案人)和答復時限。

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CPPCC提案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能的,也應當確定單獨或者聯合辦理;會同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九條承辦單位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後,應當及時統計、核對、登記,並按要求向交辦單位確認。不屬於本單位或者需要增減協辦單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擬調整的單位及其理由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廣州電子政務網)發送給原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其中,有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不在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將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原提案壹並退回,不得轉送其他部門或者拖延辦理。

第十條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的提案後,承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市政府辦公廳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網予以回復。

第三章辦理

第十壹條承辦單位應當對NPC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逐條進行研究。涉及問題比較嚴重的,或者確定交辦單位為重點督辦的,應當制定工作方案,通過邀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NPC代表(以下簡稱提案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員或者單位(以下簡稱提案人)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方式進行處理。對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提出的問題不清楚的,應主動與提案人或提案人聯系溝通,了解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真實意圖。

承辦單位還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的提案,並在交辦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

第十二條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與CPPCC提案聯合辦理,主辦單位應當主動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的工作。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意見不壹致時,由主辦單位牽頭組織協調;協調解決不了的,主辦單位應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

第十三條對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壹)應解決而有條件解決的,應抓緊解決;

(二)應解決而不能立即解決的,應納入計劃,並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涉及上級機關職權的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機關的支持;

(四)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缺乏可行性的,應實事求是地向提案人和提案人說明。

第十四條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內容,有保密要求,或者公開後可能受到打擊報復的。主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回復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對NPC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以書面形式逐件辦理,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分別處理的,分別回復;

(二)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將綜合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後回復;

(三)答復文件(或處理意見)應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作為正式文件發送。其中,答復文件還應按規定格式復制成電子文件,送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

(四)答復內容和處理意見有保密要求的,應當按照保密文件的規定予以標註。

第十六條答復公文應觀點明確、針對性強、實事求是、行文規範、格式統壹,並按下列要求標明下辦文號:

(壹)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回答並標註“有”;

(二)對列入年度計劃的問題,應先回答並標註“B”;問題解決後再回答;

(3)問題列入計劃並將逐步解決的,應回答計劃的相關信息並標註“C”;

(4)提出的問題因條件或其他原因無法解決,或留作參考的,應在答復中明確說明,並標註“D”。

第十七條對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的答復如下:

(壹)人大代表、政協代表、提案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承辦單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在規定時限內回復省政府辦公廳(屬於我市政府協辦單位的,將送承辦單位處理意見),抄送承辦單位1份。

(二)省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承辦單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其中屬於市政府的,市政府辦公廳綜合其他協辦單位意見後,將答復文件1份發送給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屬於市政府的,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答復文件或處理意見同時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承辦單位,各1份。

(三)CPPCC的建議,承辦單位將答復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廳。其中屬於市政府的,由市政府辦公廳綜合其他協辦單位意見後,將答復文件發送給提出提案的委員(或單位),每份1份;屬於市政府的,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答復文件或處理意見同時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CPPCC提案委員會和承辦單位,各1份。

(四)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意見後,將答復文件直接發送給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每份1份,送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1份,市政府辦公室2份,協辦單位各1份。

(5)CPPCC提案,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意見後,將答復文件以1份(CPPCC政黨、團體、專門委員會提案3份)直接發送給提出提案的委員,抄送市政府辦公廳2份、CPPCC提案委員會5份、協辦單位1份。

(六)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CPPCC提案的聯合辦理,由協辦單位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並抄送交辦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廳各1份。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當在下列時限內答復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CPPCC提案:

(壹)由市政府辦公廳轉送有關單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CPPCC提案,承辦單位應在《市政府辦公廳轉送通知》(建議、提案由綜合督查科承辦)規定的時限內將答復意見提交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應在交辦單位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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