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行政審批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根據目前的統計,可歸入行政審批的項目不少於50類,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認證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致可以分為五類:

1.壹般許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特定活動的事項。比如食品衛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許可證等。這種許可證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提供的,沒有數量限制。

2.特許經營: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如有限自然資源的使用、公共資源的限制以及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比如: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海域使用許可證、無線電頻率許可證(壟斷行業)等等。這種許可證壹般數量有限,要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決定。

3.認可:對提供公共服務、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和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比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的資質,建築企業的資質等。此類許可事項壹般應通過審查和評估的方式決定。

4.審批: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如電梯運行審批、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等。

5.註冊:成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這種許可主要是形式上的審核。

(2)設定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壹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可以根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不受法律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包括非行政機關)均可設定審批事項。

(3)對象不同:行政審批的對象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既涉及外部客體,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務;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第三條),行政許可的對象僅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當然也不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審批。

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是有區別的,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壹部分。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也是不同的。相對人的權利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形成的,為行政確認;如果相對人的權利是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產生的,則為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和行政登記也是不同的。第壹,行政登記沒有自由裁量權,而行政許可有自由裁量權。

從理論上看,兩者是有區別的。從範圍上看,行政審批比行政許可更寬泛。行政審批的內容包括所有內部和外部的行政事務。就省級政府而言,國有資產的管理和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開發、大額資金的投放和使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下屬廳局職權的下放和收繳,都必須實行行政審批。此外,在壹個廳、局,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也包含在廣義的行政審批中,而行政許可主要限於對外的行政行為;在行為性質上,行政審批既可以排除不作為義務,也可以免除作為義務,如批準減免稅。行政許可主要是排除不作為義務,是行政機關在依據法定職權管理社會的過程中,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日常管理作出的批準決定,或作為出資人;程序上,行政許可意味著行政申請的最終結果,壹個行政許可的取得必須經過幾個行政審批程序和幾個部門的程序。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職權的行使。基於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更多地體現了從相對人的角度對此類行政行為的解釋。在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審批是對社會組織或個人(行政許可相對人)是否符合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和行使權利的條件進行審查核實的壹種預控手段。其中,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稱為行政許可。行政許可項目必須經法律授權;但在壹些領域,需要進行資質核驗管理的項目,由於沒有明確立法,被具有管理權限的機關依據行政許可的原則和程序界定為非許可行政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壹條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 上一篇: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
  • 下一篇:包生祥詳細資料大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