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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壹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也就是說,原來的法律、法規、規章允許從事某種活動,後來修改為禁止這種行為。此外,還有壹種情況,就是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條件發生變化,準入門檻提高,或者許可範圍調整。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新的許可條件或者對其活動範圍作出某些限制,從而對已頒發的行政許可作出變更。

二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壹、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

1.可以撤銷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的情形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予以撤銷。

(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已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撤銷和撤回行政許可的區別

1,適用情況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與被許可人單方或者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作了具體規定: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行政許可只適用於兩種情況: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無效。

2.追溯力不同。

被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合法,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無溯及力。被撤銷的行政許可本身違法,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後果不壹樣。

行政許可是否被撤銷或撤回,都可能影響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自身過錯而不受保護。

其實行政許可的性質比較特殊,類似於落戶。如果是銷售易燃易爆氣體,必須經過行政許可。那麽,行政單位在發放行政許可後,如果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無權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發生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或者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的;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能進行合格鑒定的;

(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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