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不限於在戶籍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的公民真實姓名。
《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1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姓名權。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命名權
自名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名字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婚後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姓名壹般由自然人出生時的父母決定,但這並不是對自我姓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改名。自我命名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意願,確定筆名、藝名和註冊名以外的其他相應名稱,任何人不得幹涉。
2.名稱使用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現實中,重名現象不屬於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個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們都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3.改名的權利
姓名權是自然人根據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改名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變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變更也必須登記,違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侵權表現: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人。比如A盜用B的名字,告訴C自己是B的好朋友,騙取C的信任以獲取壹些利益。冒充某人就是冒充某人的名字,自己扮演這個人的角色。如果A說自己是B,那就是為了獲取壹些利益而作弊。姓名權屬於特定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正式姓名、藝名、筆名和其他在戶口簿上登記的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壹、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自然人決定什麽樣的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由出生後的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不影響其具有命名能力後變更姓名的權利。
第二,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變自己姓氏或者名字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是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主動行使:在自己的文章、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社會其他成員;被動練習:作品上沒有簽名;在特定行為後拒絕透露姓名。限制是在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對姓名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發現上述情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