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與虛構事實有關的犯罪很多,如誹謗罪、合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在審理這些案件時,認定虛假事實是非常重要的。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該排除金融機構貸款,因為刑法已經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第二,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欺詐壹定要達到普通人都能產生錯誤認識的地步,誇大其賣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對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為欺詐(欺詐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欺詐。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欺詐的對方只要要求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就不要求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訴訟詐騙是指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提供虛假陳述、虛假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取得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衍生問題:
妳說的虛構事實是什麽意思?
刑法中的虛構事實是指編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全部事實,也可以是部分事實。在司法實踐中,與虛構事實有關的犯罪很多,如誹謗罪、合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壹般的詐騙罪更適用。對於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指隱瞞真相,設置虛假的保證和陷阱,騙取他人錢財,虛構合同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