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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法律主觀性: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但是,各種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者誤導人們,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誤導用戶和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或者侵害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1.行為要點:(1)行為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身份可能會重疊。(2)上述主體進行了虛假宣傳。(三)上述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4)主觀上,廣告主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責任;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2.法律責任:(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這裏的“依法”是指廣告法。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是什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制造引人誤解的虛假產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同等數額的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競爭為目的,故意為不特定的商業競爭對手制造、誇大事實,通過廣告、電影、書籍、信函、傳單等方式,公開散布同行業競爭對手的生產、經營、服務、產品質量等虛假信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百貨供應站宣傳其銷售的商品沒有錯,但其誇張的廣告語言很容易讓消費者相信。這個廣告直接影響它的銷售。另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不真實,其主導作用是代理、發布,導致其他經營者利益受損。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虛假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或者圖案。主觀上是廣告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心理狀態,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要求發布的廣告是虛假廣告。如何判斷廣告內容屬於虛假宣傳會導致誤導後果?判斷的標準應該是基於接受廣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基於廣告主或者發布者的理解。普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缺乏對廣告內容進行仔細分析的註意力,只把普通註意力獲得的印象作為購買的依據。所以應該以壹般買家的註意力作為鑒別標準。壹般買家都是什麽樣的人?不同的人由於受教育程度、職業、社會經歷的不同,對同壹件事不可能有相同的認識。客觀而言,廣告經營者有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如果壹則廣告引起目標受眾中相當多的人誤解,則該廣告被認為引起了誤解。因此,廣告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理解是從消費者的角度來關註的,即使只是少數消費者,也足以確定廣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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