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臨沂中院負責人的回答:
各被告人具體量刑時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非常復雜,被告人數眾多。被告人在* * *罪中與詐騙罪交叉結夥,在參與犯罪的時間、分工、詐騙金額的認定、詐騙電話的數量、贓款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被告人在帶有詐騙罪的* * *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時,部分被告人不僅有自首、退賠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還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詐騙在校學生、致被害人死亡等較重處罰情節。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上述量刑因素,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被告人陳文輝、鄭金峰、黃錦春在同壹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陳寶生、鄭先聰、陳福地系從犯,據此確定各被告人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我們註意到,庭審的關鍵內容之壹是調查被告的欺詐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定這壹情節的依據是什麽?
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健康,高考未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事發當天下午,被騙後,徐玉玉哭著回家,情緒低落。當晚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後,在回家途中突然昏迷,失去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出庭的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認為,可以排除徐玉玉系機械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心臟疾病所致的死亡;徐玉玉可能會遭受心源性休克並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會引發壹種潛在的罕見心臟病發作,如果他被欺騙並有悲傷、焦慮和情緒抑郁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可能會導致死亡。無論上述情形如何,均可證明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的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被告人陳文輝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為什麽不認定陳文輝構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陳寶生、鄭先聰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我院認定陳寶生、鄭先聰有自首情節,但未認定陳文輝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共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僅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主犯應當供述其他共犯的* * *共犯的已知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陳文輝雖在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只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實施詐騙的部分共犯,未如實供述在九江市實施的主要詐騙犯罪、在網上購買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和在江西省新余市實施的詐騙犯罪。通過審訊其他同夥,偵查人員了解到了陳文輝的全部犯罪事實,隨後陳文輝交代了其在九江的同夥及具體犯罪事實,但對在新余的其他同夥及作案地點仍未說出真相。直到陳寶生歸案,陳文輝才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文輝作為本案犯罪故意的發起者和共犯的召集者,能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已知的共犯及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麽?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壹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幹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總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壹個基本原則。
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13000余次,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陳文輝在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還針對經濟困難、急需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群體,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使他人撥打“壹線”電話引誘徐玉玉上當,還以“二線”人員的身份親自接聽徐玉玉的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財。他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還造成了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是罪行最嚴重的主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人陳文輝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依據是什麽?
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於07年6月17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相關法律適用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購買、接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000條以上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生信息65438+萬余條實施電信詐騙,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我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