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處理過程
(1)調查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在這裏,我們只談公安偵查。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應當立案偵查。當它收到報告時,需要對其進行檢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後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陳述和調查。之後才能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如果決定刑事拘留,就送看守所。不采取刑事拘留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役的期限為三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期滿後,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需要逮捕的,必須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天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羈押期限30天加上批準逮捕期限7天,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事案件“黃金37天”的由來。此時,案件並沒有真正移送檢察院,只是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很多人壹聽說是送到檢察院,就容易混淆審查起訴。
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之所以說這是壹個“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在批準逮捕時會比刑事拘留更加謹慎。很多情況可能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原因。比如,犯罪證據不足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較輕,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悔罪、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僅犯罪嫌疑人不能被羈押在看守所,以後不起訴或者最終被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所以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向檢察院申請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
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後,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請延長壹個月。期滿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延期兩個月。期滿後,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延期兩個月。
(二)審查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提取、固定、歸檔,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是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非常重要的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可以查閱全部案卷。案卷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這份文件可以充分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和案件事實。辯護人可以以起訴意見為綱,對照全案卷宗,檢查案件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充分、足以證明案件事實,並根據案件證據設計辯護思路。
審查起訴期限為壹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半個月。而且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是很充分時,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每次壹個月,最多可以退回偵查兩次。
(3)審判階段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卷移送法院,並壹並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案件到庭後,辯護人應及時與負責審理的法官取得聯系,提交委托手續,領取起訴書,並根據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組織辯護觀點。在審判階段,嫌疑人改名為被告人。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