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並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汙染防治職責。
水行政、建設、農業、國土資源、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水汙染防治職責。第六條市、縣(市、區)、鄉(鎮)應當建立河長制,組織、領導、統籌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江河、湖泊、水庫水環境管理工作。
在河流、湖泊、水庫所在地,建立村級河道巡查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安排公益性崗位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專職河道巡護員。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領導和協調水汙染防治工作,決定水汙染防治的重大事項。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保護監督制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水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落實河長制、加強水汙染防治、解決突出水環境問題等情況進行監督。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水庫上遊地區和相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可以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流域水質超標資金代扣代繳等方式建立。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水汙染防治責任,防治水環境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水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依法有序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第二章水汙染防治規劃和設施建設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汙染防治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年度實施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水行政、建設、農業、國土資源、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汙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各自的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產生的廢水進行收集和處理,防止汙染環境。含有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單獨收集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產業集聚區應當建設相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預處理,符合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雨汙分流的原則,組織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並加強對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綿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市、區建設部門在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時,應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市)、鄉(鎮)新建、改建、擴建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縣(市)建設部門在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征求縣(市)排水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