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做好農貿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設立的,有固定場所和設施,主要用於農副產品現貨交易的市場型場所。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等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管理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促進農貿市場發展。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協調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督促農貿市場管理者落實管理責任。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組織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研究、協調解決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農貿市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依法登記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監督管理農貿市場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農貿市場計量器具的管理和計量行為;監督管理農貿市場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推進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經營野生水生動物或其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活動的指導。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環境保護的評估、監督和管理,指導農貿市場做好廢水、廢物、廢氣的技術處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農貿市場規劃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農貿市場治安及周邊交通秩序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第七條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質。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安排獎補資金,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和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第八條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等。可以成立或者獨立加入農貿市場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有序發展。第二章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第九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理機構,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現有農貿市場不符合建設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標準進行改造。第十二條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在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載明,並作為土地出讓條件在合同中載明:
(壹)新建或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土地用途、面積、權屬等內容;
(二)農貿市場內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分割和轉讓;
(三)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的土地用途。
擅自將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割轉讓或者改變農貿市場土地用途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第十四條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的農貿市場需要變更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舉行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銅山區、賈汪區範圍內的農貿市場需要改變用途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行聽證會,在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