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銷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為自己低價購買,或者低價購買後高價出售,從中獲利,也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先合謀,將作為犯罪以* * *論處。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本段】如何界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中“明知”的問題?
【編輯本段】1。“明知”應該是壹個廣義的法律概念。有人認為,衡量犯罪分子是否知道自己出售的贓物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親眼看到或聽到了贓物的來源。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聽就是知道,否則就是不知道。這種理解顯然是片面的。因為認識是人的意識問題,是客觀存在在人腦中的反映。唯物主義者認為,意識的存在是基於積極自覺地對待周圍環境的能力。因此,這種能力使得人們能夠認識周圍的環境,確定自己與周圍環境的關系,組織有目的的活動。所以,認識作為人的意識的反映,必然有反映的方式和方法,而這種方式和方法表現在很多方面。就銷售贓物罪而言,不限於行為人看到或者聽到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因為除此之外,還表現為其他方式和其他方法。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壹天晚上與朋友張某睡覺時,張某對王某說:“我睡不著,妳到外面去。”大約壹個小時後,張開著摩托車回來,對王說:“妳趕快把這輛車推到鄰村賣給劉。”王沒有問這輛車的來歷,就把它推到鄰村賣給了劉。案發後,辦案人員問王:“妳知道這輛摩托車是張某偷的嗎?”王回復:他是通過觀察分析張平時的鬼鬼祟祟的行為判斷的,車是半夜開回來的,車內沒有鑰匙。在這種情況下,王的觀察和判斷充分說明對“明知”的理解體現在很多方面,確實是壹個廣義的法律概念。換句話說,“知道”的含義應該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具體來說,演員親身目睹的就是知道,別人講述的也是知道。通過對現象的觀察、分析和推斷而推斷出來的就是明知,認為他人講述或目睹的就被認為是明知的觀點明顯違背了法律的本意,不符合客觀實際。【編輯本段】二。實踐中幾個“知道”的定義1。“壹對壹”證據的分析與確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所謂的“壹對壹”證據,是指壹個案件只有兩個證據,且兩個證據相互否定,無法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在銷售贓物犯罪中,這種情況主要表現為銷售者確認銷售者對贓物知情,而銷售者否認知情的問題。不可否認,在司法實踐中,“壹對壹”證據確實存在。但是,在當前的銷贓犯罪中,壹些辦案機關對非壹壹對應證據的案件進行了人為處理。這不能不說是對法律原意的曲解。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有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重口供,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予以處罰。也就是說,在認定犯罪方面,有些案件表面上是壹壹對應的證據,實質上卻不是。因為,如果通過調查分析、研究判斷,很可能還有其他直接或間接的證據。其他這些直接或者間接的證據,如果與犯罪事實或者結果有必然的、內在的聯系,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證據充分、真實,也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予以處罰。例如,小偷張分三次將他偷來的價值5萬元的毛皮送給趙。案發後,張某證明其曾向趙某告知皮草被盜壹事,但趙某予以否認。在本案的明知問題上,有壹個看似壹對壹的證據。然而,辦案人員的調查分析證明,張某給趙某送去大量裘皮,價格低廉,而且送貨時間在晚上,以至於趙某不得不承認自己在事實面前早已“明知故犯”。因此,銷贓罪中的壹對壹證據,決不能簡單地根據犯罪人的供述來認定和否定。
2.知情人不願作證的原因分析
知情人不願意作證,說明銷贓人承認知情,但送禮人否認知情。這樣就只有銷贓者的口供,沒有其他直接證據支持。也常常給犯罪的認定帶來麻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盡可能地收集壹些其他直接和間接的證據來相互印證,以此作為定案的可靠依據。比如尋找贓物,辨認指紋,痕跡,作案時間。如小偷王深夜將價值七千元的打氣筒交給楊出售。案發後,楊某供述王某交代贓物是偷來的,但王某否認。辦理此案時,壹種意見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應認定為犯罪。另壹種是應當認定為犯罪,理由是除被告人供述外,還有公安機關提取的贓物,且銷贓價格極低與深夜作案時間互為證明。故認定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也就是說,被告人可以明知故犯地定罪處罰。
3.對兩個行為人隱瞞的贓物來源的分析。
壹些犯罪分子在贓物交易中故意隱瞞贓物來源。壹方不問,另壹方不說,但雙方心理都明白。在這種情況下,勢必會給認定犯罪帶來壹些困難。但是,只要我們堅持唯物主義,註重事實,註重調查研究,巧妙地、有效地運用偵查和預審手段與犯罪分子作鬥爭,最終是可以讓犯罪分子自首的。例如,執法人員問小偷李:“妳知道的自行車被偷了嗎?”李答:“不知道。”執法人員還根據半夜三次將偷來的7輛自行車交給李某出售的情況詢問:“妳有沒有告訴李某自行車是偷來的?”陳某回答了嗎?執法人員對上述雙方均供認明知的問題並未輕易放過,而是從行為人收發贓物的時間、贓物的數量、贓物上留下的痕跡(如汽車鎖壞了)等方面進行邏輯推理,證明行為人存在明知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對被告人展開政治攻勢,使他們在回答的過程中,不經意間泄露了他們早就知道的事實,從而將罪犯壹壹交出。
4.先知道問題再翻的分析。
先提供後上繳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現象。壹些銷贓者已經明確承認自己的行為是偵查階段的明知問題。但往往在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後,被告人因同獄犯人的唆使或其他原因,突然翻供,企圖逃避法律追究,並千方百計否認原供詞。在處理這種情況時,壹定要註意原始證據的佐證,分析被告人先翻供再翻供的原因,然後給出正確的分析判斷。比如被告人被羈押前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以及被告人與其他犯罪分子的聯系等,都應該了解。經過仔細分析,確定被告是真知道還是假知道。如銷贓人劉為王銷贓數只,價值1500元。劉在原始檔案中多次供認,王曾告訴他羊是偷的。但該案被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劉某供述王某不說話。檢察機關通過對證據材料的分析,認為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比如劉某的原供述與王某的供述壹致,兩人供述的細節壹致。另外,半夜作案,賣羊的價格比市場低很多,可見劉的供述是站不住腳的。該案為此重新提起公訴後,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意見,以劉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態度惡劣,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劉流著淚說:“我不該聽他們的!”原來,劉在被關押期間,受到了同壹個犯人的唆使。
綜上所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問題是壹個復雜的問題,但只要認真對待,認真分析,正確推理判斷,不難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