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委托的組織、區政府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及國家垂直領導或省直屬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宣傳和培訓;
(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委托執法資格和執法權限;
(四)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六)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七)行政執法的協助、配合和協調;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他相關執法和內部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壹)行政執法檢查;
(二)行政執法調查;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四)行政執法案卷及相關材料審查;
(五)受理舉報、投訴和控告;
(六)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
(七)行政執法的協調;
(八)備案審查或規範性文件先行;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壹審查後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經本部門法制辦公室統壹審查後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出具備案回執;但規範性文件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等內容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後公布。法制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據;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時,還應當提交起草說明和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範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以適當形式在本地區公布。
未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並在決定作出後0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出具備案回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決定前,由本部門法制辦公室審查,並在作出決定後15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在5日內出具備案回執;
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先進、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年度考核結果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對行政執法先進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將存在的問題告知相關行政執法單位;對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行政執法單位,取消當年綜合資格,取消主要負責人的各類資格。評議的具體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辦公室應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的要求,對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並由本部門通報考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