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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恐怖主義犯罪的立案標準。

1.匯編、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分發和播放含有宣傳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內容的書籍、報紙、手稿、圖片或視聽材料;

2.設計、制作、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發送、散發或者展示含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誌、標牌、服裝、旗幟、徽章、用具、紀念品等物品。

1.恐怖活動罪的法律標準是什麽?

1,恐怖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最本質的區別。恐怖組織通過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制造社會恐慌,引起社會關註,從而宣傳自己的政治主張或意識形態,進而達到分裂國家和民族的目的。

2.組織、領導、參與恐怖活動的,根據具體分工或者責任,構成相應的犯罪。“組織”是指鼓動、指使、召集人員建立犯罪組織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行為。“領導”是指指揮、決定、安排和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為。

3.不特定恐怖組織的人員為特定恐怖組織及其犯罪提供幫助的,成立協助恐怖活動罪。

4.為恐怖活動做準備的,以準備恐怖活動罪論處。準備恐怖活動罪就是準備恐怖活動罪,即規定為犯罪。

5.制作、發行都是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煽動恐怖活動罪的方式,實施其中壹種方式即構成犯罪。

6.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論處。

二。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罪的定罪處罰:

1.匯編、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分發和播放含有宣傳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內容的書籍、報紙、手稿、圖片或視聽材料;

2.設計、制作、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發送、分發或展示含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誌、標牌、服裝、旗幟、徽章、器具、紀念品及其他物品;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聊天室等網絡平臺和網絡應用服務,出版、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或者展示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手稿、圖片或者視聽資料;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聊天室等網絡平臺和網絡應用服務的設立、開辦、運營和管理。,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傳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經有關行政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通過授課、講學、口譯、讀經、婚喪嫁娶、紀念會、文體活動等方式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其他行為。

三、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罪的內容包括:

1.非法持有明知含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手稿、圖片、音像資料、服飾、標誌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2.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多次持有且持有多種物品,導致後果嚴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罪的定罪標準包括:

1,20種以上書刊,或5種以上電子書刊;

2、壹百份以上報紙,或二十份以上電子報紙;

3.稿件及圖片100張以上,或電子稿件及圖片20張以上,或電子文檔50萬字以上;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0種以上,或者電子視聽資料5種以上,或者電子視聽資料20分鐘以上;

5、服裝、標牌二十多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20條之二

通過制作、散發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課、發布信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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