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欺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上表現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故意欺淩行為,可以歸結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符合侵權責任主觀要件的要求。多個加害人實施欺淩的,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學校有過錯,當然也要承擔責任。《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老師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有疏忽,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對校園欺淩的行為以及學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欺淩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但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學校的責任因被欺淩者的年齡而異: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欺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推定學校有過錯。也就是說,除非學校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被欺淩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學校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被欺淩者或其監護人證明學校有過錯,否則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學校在這個問題上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為了避免受到欺淩的傷害或損害,學校和家長應該采取預防措施。壹旦發生欺淩事件,學校和家長應該采取措施防止其再次發生。造成損害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人身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如果行為人是成年人,可以直接起訴行為人;如果肇事者是未成年人,肇事者及其監護人可以被起訴。當然,妳也可以起訴學校。律師可以在欺淩的預防、事後的協商和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學校、家長和教育主管部門也應重視律師的作用。
二、校園欺淩的形式
1,肢體欺淩。推搡、拳打、腳踢和搶劫財物是容易察覺的欺淩形式。
2.言語欺淩。在公共場合大笑,侮辱他人,取侮辱性綽號,都是不容易被察覺的欺淩形式。
3.社交欺淩。孤立、抵制和讓他們沒有朋友是不容易察覺的欺淩形式。
4.網絡欺淩。通過發布對受害者不利的在線評論、暴露隱私和惡搞受害者照片,很容易發現欺淩形式。
三,校園欺淩的社會現象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至2015各級法院審結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典型案例100余起,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此類犯罪的特點。最高法刑壹庭審判長冉榮介紹,校園暴力犯罪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肢體暴力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占57%,故意殺人占6%。
校園暴力涉及的罪名還包括尋釁滋事罪,占10%;性侵害罪和侵犯財產罪分別占12%,還有少量聚眾鬥毆罪和綁架罪。
在學校,我們需要遵守學校紀律,做壹個有良好學風和熱愛學習的“三好”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