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方勝發和鄰居張勇在爭執中咬了張勇的拇指。當時,方勝發支付了2300元醫藥費。壹年後,公安機關對張勇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是輕微傷,方勝發需負刑事責任。但方勝法對鑒定結果提出質疑。
方勝發和杭州的張勇(化名)是鄰居。2001年5月8日,他們因該收多少電費發生爭執,隨後發展成方勝發壹家三口與張勇的打架。當時,張勇被方勝法的手指咬傷,立即去醫院治療,並向110舉報。拱墅區上塘派出所開始介入調查。於是方勝發拿出了2300元,派出所的民警給他開了壹張預付醫藥費的收據。從此,這件事就不了了之,似乎也結束了。
然而,方勝法不甘心。事發壹年零四個月後,他再次找到派出所,想看看當時的醫藥費發票。然而,警察局的警察沒有給方勝看發票。方勝法比這更嚴重。當時他撥打了杭州的96666投訴電話。96666投訴中心主要受理群眾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和工作效率的投訴。接到投訴後,投訴中心的工作人員迅速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最終得出的結論是,辦案民警沒有及時制作調解書,讓雙方在此事上簽字。
然而,方勝發萬萬沒想到,投訴後等待自己的,竟是牢獄之災。2002年8月,杭州拱墅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立案調查。2003年9月,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對方提起公訴。2003年6月,165438+10月,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罪判處方勝發有期徒刑壹年。
咬人後的壹年零四個月,公安機關壹直將此事視為民事糾紛。然而,在方勝發投訴警察後僅19天,他就被公安局刑事調查,這讓他不得不本能地將自己的經歷與當時的投訴聯系起來。方勝發認為,申訴後公安機關再次啟動刑事程序。常建華是當時投訴中心調查此事的負責人。他向記者詳細解釋了公安機關啟動刑事程序的過程。
常建華說,事發時拇指已被咬傷的張勇堅持通過傷情鑒定要求賠償,但派出所辦案民警壹直在調解,讓張勇暫時放棄了這個想法。誰知壹年後,方勝發執意要查醫藥費賬單,這激怒了張勇。在張勇的強烈要求下,公安機關對其受傷的拇指做了傷情鑒定,結論是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這意味著要追究傷者方勝法的刑事責任,這讓方勝法始料未及。
張勇的傷情鑒定稱其拇指功能下降,構成輕傷。但方勝法對壹年零四個月後做出的鑒定提出質疑。他認為,如果他受了重傷,他應該繼續看醫生,但張勇已經壹年多沒有看過醫生了,他的鄰居看到他作為壹名焊工修理冰箱。懷疑歸懷疑,但方勝法不知道如何推翻張勇的傷情鑒定。
這時,給張勇治過傷的醫生也出具了證明,說張勇已經失去了50%的拇指功能,需要住院進行修復手術。花費約8000元。兩件證據都顯示了張勇受傷的程度。就這樣,法院根據傷情鑒定和醫生證明,認定方勝發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張勇7000余元。
壹審判決後,方勝法覺得很委屈。壹年前的事,現在變成刑事案件了?怎麽還需要負刑事責任?於是方勝發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中,方勝法的辯護律師發現證據存在問題,讓方勝法看到了轉機。首先,律師對病歷提出了質疑。骨科醫生寫的病歷,說是長伸肌腱損傷,後來又寫成了長屈肌腱損傷。
在律師質疑的醫院出具的兩份證明中,對張勇的傷情有兩種不同的描述。第壹次檢查後他說左手拇指長伸肌腱受傷,第二次說拇指長屈肌腱受傷。那麽這兩處傷是壹回事嗎?記者采訪了北京的相關專家。專家表示,屈肌腱在手指的俯臥側,主要負責手指的屈曲,而伸肌腱在手指的後側,主要負責手指的伸展。兩者完全不同。
為什麽同壹個醫生會對同壹個病人的同壹個傷口給出兩種不同的診斷?記者來到浙江省人民醫院,找到了治療過張勇的醫生。陳醫生解釋說,第二次寫病歷有筆誤。他能確定的是,張勇的拇指被趾長伸肌腱所傷,也就是說,拇指無法伸展。但陳醫生和另壹位同事都提到了張勇來看病時的壹些細節。陳醫生說,當時咬傷傷口不大,應該根本動不了,但張勇的拇指在檢查時壹直動不了,所以醫生懷疑他有作弊的嫌疑。
所謂詐傷,就是患者誇大傷情。醫生還解釋說,第二次出具的病歷中關於需要修復手術費用8000元的那壹段,是應前來開具證明的張勇的要求而寫的,但實際上並沒有做這樣的手術。傷者張勇對醫院的聲明非常憤怒。他說他好幾年沒去看醫生了,只是為了保存證據。他擔心大拇指壹修好方勝發就不承認了。
張勇沒有治療他受傷拇指的真正原因是什麽?記者無法判斷,但現在至少確認了壹個問題。醫生承認當時出具的病歷不客觀,也就是說這個給方勝發定罪的重要證據有問題。緊接著,方勝法的律師對另壹個至關重要的證據提出質疑,這份損檢報告中的問題也是漏洞百出。這壹次,律師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提出質疑。鑒定中稱,張勇左手拇指長伸肌腱受傷,構成輕傷。傷情顯示,抓紙時拇指和食指可拔出,相關醫學專家表示,長伸肌腱損傷不可能出現此類癥狀。
由於當初作出這壹鑒定的周醫生沒有接受記者采訪,是如何作出這壹傷情鑒定的,至今不得而知。但是,對於方勝法來說,事情已經完全發生了轉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委托浙江省人身損害鑒定委員會對受傷的張勇進行了重新鑒定,結論為張勇手指僅構成輕傷,故方勝法不構成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方勝法無罪。
隨後,2006年4月,方拿到了國家賠償裁定書,判決給他定罪的法院賠償他5000元,並向他賠禮道歉。但糾紛的另壹方張勇很不滿意,因為方勝發被釋放了,壹審法院原本判給他的7000多元賠償金也被取消了。張勇說,這件事已經過去將近六年了。這六年間,他被各個部門調查過無數次,被考核過壹次又壹次。但是,他今天折騰之後只拿到了壹些原來的醫藥費。張勇說他的手仍然有功能障礙,他不知道該怎麽辦。
主持人:曲老師,遇到這樣的鄰裏糾紛,如果壹方報警,警察壹般應該怎麽處理?
曲新久:壹般來說,這類案件作為民事糾紛處理。如果壹方認為咬傷很嚴重或者從情況來看很嚴重,應迅速鑒定傷情,然後進行相應處理。那就像方勝法的建議。調解結束後,應該會有調解結果。妳應該給我壹份詳細的聲明,讓我支付醫藥費。方勝發的訴求是正當的。
主持人:因為涉及到傷情鑒定,方勝法也有壹個巨大的疑問。早不識別,晚不識別。壹年多以後妳還會做嗎?
曲新久: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像這種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五年,五年之內可以辦,但是法律沒有死。要講快,要講及時,就是在辦案的時候要迅速做出判斷,所以壹年後他會做出鑒定。從這個角度來說,並不是違背法律,實際上是違背了法律最基本的精神。
主持人:方勝發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被咬者構成輕傷。這樣的事情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麽?
曲新久:造成輕傷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妳沒有造成輕傷,比如輕傷,法律也規定可以追究行政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
主持人:二審的結果推翻了壹審的結果,因為壹審時最初給方勝法定罪的證據是有問題的。刑事案件為什麽要提示?
曲新久:因為民事案件是公民個人的事情,由個人來審判。刑事案件拖得越久,證據被銷毀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無論是鑒定書好還是診斷好,都出現了壹系列相應的問題,甚至可能存在造假的情況,使得鑒定結論不真實。
主持人:但是事情總是有兩面性的。現在,方勝法感覺很舒服,而張勇感覺很沮喪。他覺得自己被咬了,我輸了。現在妳二審推翻了壹審,說明原來的賠償都白費了,他認為他的損害應該得到賠償。
曲新久:當然,被咬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然後自己出示相應的證據,由民事法院來決定他應該得到多少賠償。
主持人:行政執法機關每次執法都要謹慎,因為這不代表壹個執法者的形象,而是關系到整個執法機關的威信和威嚴。如果相關執法人員認為自己的執法行為可能會對相應的公民造成幾年甚至壹輩子的影響,那麽接下來的執法行為當然會變得格外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