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農業、審計、交通、水利和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土綠化工作。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義務,愛護樹木,珍惜綠化成果,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在國土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綠化規劃第九條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綠化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綠化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土地綠化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條全市森林覆蓋率應達到38%以上。區縣森林覆蓋率按照下列指標確定:
(壹)平原地區達到22%以上;
(二)丘陵地區達到35%以上;
(三)山區面積達到65%以上。第十壹條下列區域可以規劃為林地:
(1)宜林荒山、荒灘、荒坡、溝渠;
(二)坡度大於25度的坡地和坡耕地;
(三)采礦廢棄地;
(四)需要營造防護林的主要河流上遊和水庫周邊地區。第十二條市級國土綠化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態公益林面積應當占森林總面積的50%以上。第十三條生態修復區、不宜人工造林的荒山以及其他應當采取封育措施的區域,規劃為封山育林區。第三章綠化建設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綠化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也可以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和投資。第十六條下列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承包或者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合作的條件:
(壹)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用地;
(二)荒山、灘塗、荒坡、溝渠等宜林地;
(三)退耕還林地、農田林網、林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林地。
林地使用權轉讓時,不得將林地變更為非林地。第十七條林地使用權承包或轉讓應當依法簽訂,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範圍和使用壽命;
(二)綠化面積、綠化期限、林種、質量標準;
(3)森林所有權和收益分配;
(四)違約責任。第十八條土地綠化建設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1)山體綠化:宜林荒山綠化率95%以上;
(二)平原農田林網建設:網格面積不得大於400畝,林網率達到90%以上;
(三)公路、鐵路沿線綠化:執行國家規定的綠化標準;
(4)主要河流綠化:根據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條件,建設位置、寬度、植物種類適宜的綠化帶;
(5)村莊綠化:森林覆蓋率30%以上;
(六)公墓綠化:森林覆蓋率40%以上;
(7)火燒地和砍伐地的綠化:壹年內綠化率達到95%以上。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用地應當進行綠化設計。
建築設計應選擇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植物種類,註重植物多樣性,實行喬、灌、草、藤的合理搭配。建築設計還應包括預防森林火災、蟲害和疾病的生物和工程措施。第二十條在計劃封山育林區,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每500畝1名護林員、1間護林室的標準,發布封山育林通告,設立封山育林標誌,安排護林員,建設護林房,落實管護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