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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受傷後,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

壹、如何處理勞動關系中的員工傷害?

在勞務合同中,職工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2條在勞動關系中負有侵權責任的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第二,什麽是勞資關系中的情況?

1.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個人或某些人,或將臨時性或壹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些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動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壹般都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通過中介機構存儲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要求,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動關系。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勞務人員和勞務輸出公司是壹種勞動關系,他們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壹種勞動關系。有人把勞動關系中的這種情況稱為“租賃勞動”。

3、用人單位待業、下崗、退休、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壹些臨時性有償工作並與另壹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為這些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只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的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下崗待工的職工、企業停產長假的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已視為勞動關系。

4.辦理手續的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雇傭關系已經明確定義為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5.壹般來說,用人單位必須與常年崗位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壹次性或臨時性的超期限工作,或可以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勞務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我們可以了解到根據規定

在勞務合同中,職工因工受傷,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爭議,他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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