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遞增年齡);
(3)死亡賠償金(75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2.喪葬費: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3.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包括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
(1)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4.醫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1)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5、失去的時間: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6.護理費用:
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間長短確定。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2)護理期應當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受害人傷殘後的護理等級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的準備情況確定。
7.運輸費用:
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1)交通費用以官方票據為準;
(2)相關證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相壹致。
8、住院夥食補貼:
(1)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2)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9.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財產直接損失。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2.間接損失賠償標準: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1,受損車輛修復費用,車內所載物品損失,車輛救援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的,購買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發生合理停運損失的;
4、非營運車輛不能繼續使用,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1.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其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殊事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精神傷害是外人無法衡量的無形傷害。壹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
3、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訴訟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九條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十條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壹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傷殘賠償金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六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列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其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殊事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訴訟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