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應遵循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除外。
第五十壹條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下列合同: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的無效、解除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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