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維護人事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或者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統壹舉行的入門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職業資格考試和與職稱有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考)題(卷)、監考、監考、巡考、考試系統運行和評卷以及考試部門和考試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學會。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為依據。
第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各級考試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考試管理權限和本規定,對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其中,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機構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由省級考試機構認定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機構。
第二章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處理
第六條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時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寫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卡、答題卡以外的規定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使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字跡不壹致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帶出考場;
(八)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和電子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時應當給予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保存期限為五年:
(壹)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二)相互傳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和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產品;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應當認定考試各科成績無效的。
第八條考試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長期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
(壹)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個人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果證書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或者成果證書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壹條在評卷過程中,發現人員之間同壹科目答案相近,經評卷專家組確認,考試機構或者考試部門應當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相同答案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人員之間同壹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和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和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中記錄的相關信息,並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處理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和下壹年度的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壹)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和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改變考場或者人員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人員答題卡;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和違規違紀行為,並造成壹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考場內試卷雷同的;
(七)未實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壹般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壹)因命(審)題(卷)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工作失職,致使考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在考試工作中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考試信息、答題卡、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或者轉交他人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試卷載體、答題卡和答題卡的;
(六)擅自竊取、篡改、編造或者謊報考試數據和信息的;
(七)泄露實施檢查中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八)在評卷工作中,擅自改變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導致評卷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教唆、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壹)監管不嚴,造成考場大面積作弊的;
(十二)擅自拆封未拆封的試卷、試卷載體、答題卡等。或者密封的試卷、試卷載體、答題卡、答題卡等。考完試;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造成保密期內的試題、試卷及相關資料泄露或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對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當場發現違紀違規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發現的違紀違規人員,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記錄內容,並要求其簽字;對拒絕簽名或者惡意損毀證據材料的,兩名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其拒絕簽名或者惡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對人事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主管考試部門應當對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對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送達被依法處理的人員。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07年4月20日起施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15年3月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本規定施行後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依照本規定處理;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於違紀,但按原規定不屬於違紀的,不按違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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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2022年初中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匯總。
成績查詢:2022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合格標準:歷年經濟師考試成績合格標準。
報名時間: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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