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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保護消防設施,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增加投入,保證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實際需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公共消防事業捐贈。第四條市公安機關對本市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公安派出所應當監督檢查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軍事設施和礦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鐵路、民航、港口、水上的消防工作由本市公安消防機構監督。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消防職責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職責:

(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規劃,並監督規劃和建設的實施;

(三)組織消防知識宣傳教育,部署、檢查和落實消防工作;

(四)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問題,督促、協調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六)鼓勵和支持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消防產品和技術裝備。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和管理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

(五)督促下屬單位建立、完善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六)組織城鎮居民和村民住宅的防火工作。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本單位消防工作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四)根據本單位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七)建立和管理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八)火災發生後,組織力量滅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並定期組織檢查、檢測、維護和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十)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誌,確保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消防責任是:

(壹)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普及消防知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居民、村民清理堵塞公共通道的雜物,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組織居民、村民撲滅火災,維護火災秩序,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五)督促下屬單位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法律,學習消防常識;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房屋裝修符合防火要求;

(四)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五)不亂扔垃圾、亂丟雜物,不堵塞公共* * *通道;

(六)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會報告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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