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養護大修工程,以及港口、航道、助航設施、通航建築物、船舶水工建築物及其支撐系統、輔助設施和附屬設施。第三條具有交通建設工程管理職能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將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四條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並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上述承擔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機構,以下統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財政、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交通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分級負責、質量第壹、安全第壹的原則。第六條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負主要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和安全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負責,試驗檢測單位對檢測和結果負責,其他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據法律和合同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第二章質量管理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交通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招標,不得將交通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質量控制,根據用地環境、工程特點、水文地質、施工難度等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便於施工的原則,選擇最佳勘察設計方案。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制定工程監理細則,並采取旁站、巡查等形式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總進度計劃,核實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檢查運行情況。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選擇有資質的監理人員對工程進行現場監理。監理單位更換監理人員應當符合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條件,並經建設單位同意。
交通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監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不能勝任監理工作的,應當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人員。第十條橋梁、隧道、結構復雜的港口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者新設備的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等級的施工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施工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照委托合同進行監測,保存施工監測數據並發送給施工單位。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派出合格人員負責施工管理。建設單位更換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條件,並經建設單位同意。
交通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管理人員不勝任或者不能勝任施工管理工作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更換施工管理人員。
未經項目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第十二條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等級,並在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檢測工作。等級許可範圍內的試驗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作為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