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草地包括草地、草丘、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不包括城市草地。第四條本省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草原保護、建設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措施,並根據需要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榆林、延安、渭北等草原建設和保護重點地區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推進生態環境建設,加快當地畜牧業發展。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草原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草原建設和保護重點地區的省和設區的市、縣(市、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草原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部門,開展草原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試驗和推廣。第二章草原所有權第九條依法確定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草原使用權證書,確認草原使用權。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和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草原權屬證書,確認草原所有權。
變更草原權屬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草原權屬證書》和《草原使用證》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第十條依法登記的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壹條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範圍內退耕還草,經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後,應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草原權屬證書。第十二條集體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享有草原承包經營權。
依法確定由全民所有的單位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單位統壹管理,也可以由職工承包。第十三條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承包草原經營,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草原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草原承包期內,不得擅自調整承包方使用的草原。因自然災害損毀嚴重等特殊情況,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和受讓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
草原承包經營權受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第三章草原規劃和建設第十五條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在征求上壹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重新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