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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部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促進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平穩、經濟、高效發展,適應對外貿易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水路、公路和鐵路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第三條交通部和鐵道部是我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的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管理本地區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

鐵路部門按系統管理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第四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國際集裝箱”是指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的集裝箱。

(二)“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以下簡稱多式聯運)”是指根據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合同,國際集裝箱由多式聯運經營人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從壹國境內的接管地運輸到另壹國境內的指定交貨地。

(三)“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合同”(以下簡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取運費並負責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

(四)“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按照合同條款接收集裝箱貨物(以下簡稱貨物)並負責交付貨物的單據。文件包括雙方確認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以取代紙質文件。

(五)“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委托他人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並作為承運人承擔完成合同責任的人。

(六)“區段運輸承運人”,是指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區段運輸合同,在本次多式聯運中完成壹個區段運輸的人,不論其與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否屬於同壹人。

(七)“托運人”,是指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並將貨物交付給多式聯運經營人。

(八)“收貨人”,是指有權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接收貨物的人。

(9)“延遲交貨”是指貨物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十)“記賬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第二章多式聯運管理第五條申請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多式聯運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經營設施和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企業具有三年以上國際貨物運輸或代理經驗,並擁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人。

(四)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且具有良好的資信。增加營業性分支機構時,每增加壹個分支機構,註冊資本增加65,438+0萬元。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審批

(壹)鐵路系統外的企業申請多式聯運業務,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申報,並抄報當地市(區、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後30天內提出意見,轉發交通部。國務院直屬部門在京企業可直接向交通部和鐵道部申請多式聯運服務。鐵路系統內企業申請多式聯運業務,由企業所在地鐵路局直接向鐵道部申報。交通部、鐵道部在收到上述移交、申報文件後60日內,應* * *出具審核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並按兩部門商定的工作程序辦理。

(二)經批準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憑批準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領取經營許可證,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到申請單位領取經營許可證,鐵路系統企業到鐵道部領取經營許可證。

(三)申請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報告;

2.公司章程和業務章程;

3、多式聯運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多式聯運單據樣本;

5.境內外代理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協議;

6.信用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批準文件;

8.法定代表人簡歷和身份證明;

9、有五名以上國家認可的業務人員,相關的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

10,企業三年以上國際貨物運輸或代理經驗證明;

11、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4)經交通部、鐵道部批準,憑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海關、銀行、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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