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和結算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完備和技術擴展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評估委員會,負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選擇、評估和退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錄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評估,並公布結果。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沒有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選擇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作和發布拍賣公告;
(二)了解拍賣財產的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數額、稅收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
(六)制作拍賣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移交產權證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人民法院實施網絡司法拍賣,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給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壹)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錄像或者照片;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帶領檢查、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保管、運輸;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輔助拍賣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第八條實施網上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以下事項:
(壹)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網上司法拍賣平臺,並確保其安全正常運行;
(2)提供安全便捷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整個拍賣過程中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後臺操縱功能,如阻止符合條件的競買人註冊、參與拍賣、競價和監控競買人信息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第九條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相關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第十條網上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格確定;未經評估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70%。第十壹條網上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如果有壹人參與拍賣,且出價不低於起拍價,則拍賣完成。第十二條網上司法拍賣應當提前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渠道發布外,還應當在網上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拍賣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拍賣前30日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拍賣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壹)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復印件,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和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的現狀及附隨義務的文字說明、視頻或照片;
(六)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和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的;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產權轉讓可能產生的稅費及其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的名稱、聯系方式和監督方式等;
(十壹)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