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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我找壹篇關於我參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庭後經歷的文章。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和預防

摘要

近年來,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案件的比重越來越大,不僅直接危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增加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點,分析其原因,尋找其對策,預訪此類案件的發生,受到了司法界的廣泛關註。筆者擬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審判預防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故意人身傷害、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這些案件主要是因財產歸屬、債權、人身權等引發的民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轉化為刑事案件。打個比喻,因山林地或相鄰關系糾紛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如果糾紛能及時解決,就會得到和解。反之,矛盾加劇。導致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2008年,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結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傷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殺人3件,火災2件,故意損壞財產1件,合同詐騙1件,搶劫1件,尋釁滋事1件。

壹、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主要成因。這類案件多為故意傷害和交通事故。(1)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改革開放以來,分配制度的多元化產生了各方利益沖突,導致鄰裏、兄弟、土地糾紛增多,矛盾加深,經濟落後,思想道德滑坡,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兄弟姐妹之間因家務事發生爭吵、打架事件增多。淡季,打架往往是因為宅基地、交通、排水引起的;有時候是因為生活中偶遇的小事;互不信任和虛張聲勢造成的傷害也占壹定比例;文化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社會預防機制不完善是故意傷害案件增多的原因。(2)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原因。隨著交通網絡的發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壹些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壹些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職業道德低下,企業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壹些司機缺乏適當的駕駛技能,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差,反應慢,方法不當。壹些司機違章駕駛,帶頭搶道,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酒駕甚至無證駕駛。民眾交通意識不強,未能適應現代交通工具帶來的環境變化,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壹大原因。

第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

1,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壹般都有附帶民事訴訟,這類案件的客體是人身權或財產權。因為在壹方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後,在犯罪嫌疑人被追訴的過程中,受害方會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2.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訴訟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3.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合並審理後,不受民事訴訟法及法律解釋相關規定的限制,體現了刑事優先於民事訴訟的原則。打個比方,決定了普通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必須超過辯護或者舉證期限,但附帶民事訴訟在這方面不受限制。而是以刑事為主,與刑事審判壹並審理。這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主要特點。

第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

做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閱卷的過程中,壹定要仔細審核以下問題。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的主要來源必須是合法的。如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種相關證據,均可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否則,視為無效證據。

(2)、審查主要證據是否反映了案件事實。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我們認為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是主要證據。如果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壹致,反映案件事實的因果關系,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反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審查本案的主要證據是否有疑問。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調查的證據有疑問,不經調查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審判人員可以在開庭前或者開庭後依職權收集、核對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法官應當主動獲取,為案件的正確判決奠定可靠的基礎。

(4)、審查民事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民事主體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壹般是被害人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壹方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和其他民事被告人。這些當事人的主觀資格是否合格,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質量。所以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堅持刑事案件優先、民事案件優先、忽略不計的原則。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合格的,可以在開庭前通知其進行調整;如果* * *罪犯在逃,被羈押的被告人可以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然後被羈押的被告人可以在服刑期滿後向在逃的被告人尋求賠償;如果被害人被害結果與其他未被起訴的同案被告人有關,我們壹般不會主動追加,以免造成審判刑事部分的過度拖延,損害刑事優先原則;其他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與案件事實不符的,經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仍拒不改變,繼續堅持起訴的,可以依法判決。

(5)、審查定性是否準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必須定性和準確。如果定性錯了,整個案件就成了錯案。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對人身的故意傷害壹般比較容易掌握,但對故意破壞生產經營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時很難區分。因此,在閱卷時,壹定要對兩起案件及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比較,確定案件的屬性。只有這樣,才能穩、準、狠地打擊犯罪。在審判實踐中,檢察機關定性錯誤的案件有兩種。壹是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檢察機關撤回,改變性質後再重新起訴;二是法院審理後直接改變性質。顯然,第二種方法更直接簡單,但實際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我們認為第壹種做法更為妥當,有利於保護控辯雙方的辯護權。

2、在審判中,必須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順序進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僅是刑事案件的審理,而是刑事和民事兩種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因此,這類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庭審的順序必須是先刑事後民事。打個比喻,法官宣布開庭後,當事人的指認、案由的宣布、起訴書的宣讀、法庭訊問、證據的質證、控辯雙方的發言、辯論都要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順序進行,以刑事優先原則為主線貫穿整個審判活動。

3.積極推進普通程序簡易審判和簡易程序審判。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農村,在刑事案件總數中占很大比例。為了快速結案,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懲治農村違法犯罪,打擊農村惡霸,實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判和簡易審判是必要的,這也是審判方式改革發展的方向。

4、要特別重視民事賠償的調解。鑒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這些案件大多由民事糾紛升級為刑事案件,沒有及時調整。被告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如果被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會使本已矛盾重重的當事人雪上加霜。因此,只有做好民事調解,才能進壹步提高民事當事人的對立性。只有這樣,才有利於民事糾紛的進壹步解決。做好民事賠償調解工作,必須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區分民事責任。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少,法制觀念淡薄。發生民事糾紛後,這些人無法用“壹分為二”的觀念看待自己,總覺得自己怎麽都是對的,看不出自己有錯。他們總是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對方身上,壹定不能置對方於死地。壹旦矛盾激化直至成為刑事案件,雙方的敵意就比較大。針對這種情況,在調解前,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簡要概括,在概括的基礎上分析各自的問題,以確定誰負民事過錯的主要責任,誰負次要責任。通過法官說理,雙方當事人可以明確自己的責任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利於被告人認罪,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

(2)堅持合法自願原則。自願合法原則是民事糾紛調解的基本原則,必須貫穿調解過程的始終。根據這壹原則,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如果背離了這壹原則,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民事調解中,必須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查。找出那些符合法律要求的。沒有法律依據的,不予支持。對受害方主張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確定具體賠償金額,再根據雙方責任確定大致賠償比例,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大多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民事訴訟請求,請求的賠償金額較大。如果法官不區分民事責任大小和賠償比例,雙方自動協商就很難成立調解。但如果能按照上述方式進行調解,成功率比較大。比如,去年我院審理的被告人李,就因為壹棵南子樹,與哥哥發生爭執。李持刀重傷。故被害人李不僅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還提出精神損害賠償654.38+萬元。這壹要求在刑事審判中沒有法律依據,但被告不懂法律。當他聽到這個“天文”數字的時候,他當然感到了很大的壓力,但是如果法官是調解的話,因此,合法自願原則是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調解最基本的原則。

(3)法官在做好民事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還要註意經濟補償金在法庭上的兌現率。由於被告人及其家屬能夠當庭或庭後短時間內兌現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壹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諒解,同時也減輕了日益沈重的民事執行壓力,不斷解決“執行難”問題;另壹方面也大大減輕了法官處理此類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辦案速度。做好當庭兌現工作,首先要掌握被告及其家屬是否有能力進行經濟賠償。要做到這壹點,壹定要註意在開庭前了解情況,在調解時做到心中有數。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人、親戚或朋友等關鍵人物進行突破,使其當庭兌現;第三,對於有能力進行賠償,但不能立即兌現的,刑事部門最好不要急於作出裁定,給被告人及其家屬留壹個短期的集資期,這樣有助於提高賠償金的兌現率。如果確實無法兌現,應及時制作民事調解書,盡量減少附帶民事判決。

5.量刑時,應當與被告人的經濟賠償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成正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判處罪犯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民事賠償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所以,被告人的賠償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情節決定被告人的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積極賠償的被告人,說明其確有悔改表現,應當尊重政策和法律,予以從輕處罰;對於那些有明顯過錯的被害人,在決定對被告人的處罰時,也應當從輕處罰。如果賠償等同於不賠償,受害人承擔的是同樣的過錯責任,這不僅違背了立法精神,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原則。比如我院去年審理的被告人黃秀金故意傷害壹案,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5日晚20時許,被告聽到鄰居黃及其妻子談論被告因販賣木材被浦北林業局處罰的事實。被告人黃秀金壹度懷疑是鄭挺給他通風報信,於是被告人黃秀金出門找鄭挺理論,隨後爆發了壹場爭論。受害人鄧朝德碰巧在黃家喝酒。酒後,被害人鄧朝德從黃家出來,到被告人家門前參與被告人的爭吵。被告人黃秀金隨即指控被害人鄧朝德參與告密。爭吵中,被害人脫下衣服,假裝和被告人打架。被告黃秀金立即走進廚房,拿出殺豬刀。朝站在暗處的被害人鄧朝德方向揮去,被害人鄧朝德被砍七八刀,致被害人鄧朝德左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右手食指指骨斷裂,右手中指、無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斷裂,右手尺骨斷裂。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鄧朝德的傷情已構成重傷,損傷程度達到五級傷殘。法院就民事賠償問題主持調解,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協商。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即由被告人黃秀金家屬分三期賠償被害人鄧朝德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

6.判決應該有充分的理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大多是因侵犯人身、財產權利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刑民雙方的怨氣都比較大。如果能利用案件的主要證據,簡要概括案件的起因、過程和結果,就可以指出被告人因其違法犯罪必須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根據刑事和民事雙方的過錯責任進行推理,使雙方都知道自己的行為錯在哪裏,應該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案件當事人在宣讀判決書後,可以得到相應的法制教育,有助於被告人認罪悔罪,重新做人。在實踐中,如果在判理上下功夫,案件的上訴率是比較低的。如果只求數量不求質量,不給案件增加分析推理,即使實體處理得當,當事人也大多無法接受判決和上訴。比如,在被告人吳某故意傷害壹案中,發現被告人在公安偵查和起訴階段都回避了重要問題,只交代了案發現場,其辯護人也作了無罪辯護,但其他證人證言也證實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當審判結束時,他的辯護人威脅說,如果他不在乎公正,就“在第二次審判時再見”。但在判決理由部分,充分運用了幾個證人證據進行推理,明確了雙方的民事過錯責任。最終,被告人吳某沒有上訴,辯護律師也沒有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判決。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並無異議。但在書寫方式上有立即解決經濟補償或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留刑事判決書為第壹標題兩種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由於刑事和民事案件已經合審,刑事當事人和民事當事人都參加了訴訟,即使民事賠償已經即時和解或者另行制作了民事調解書,第壹個標題也應當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另壹種觀點是,既然民事部分已經不存在了,就寫“刑事判決書”吧。在實踐中,我們認為後壹種意見更為恰當。因為民事部分已經不存在了,如果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只是零,相當於畫蛇添足,明顯失去了民事判決書的意義。所以寫“刑事判決書”既客觀又恰當。但在刑事判決的事實和理由中,必須簡要說明民事調解成立的經濟補償,從而將刑事判決與民事調解或補償有機地聯系起來。

四、預防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1.加強鄉鎮、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建設,完善調解機構,配備足夠的調解員,化解了各級鄉鎮大量的山地土地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鄰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

2.各級調解組織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負起責任,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積極為民解難,把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3.中央人民法院必須加強對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的指導,選擇壹到兩個調解組織作為常年聯系點,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由點及面逐步推廣。人民法院要將中央法院的這項工作納入年終考核。

4.人民法院和中央人民法院民商法庭要深入基層,積極開發案源,努力多辦案、快辦案、好辦案,使各類民事糾紛得到及時、正常、有序的消化,不斷減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發生。

加強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識。使全體人民真正明白什麽行為是法律允許的,什麽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什麽行為是違法的,什麽行為是不違法的,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正確化解糾紛,從源頭上有效控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參加考試,貢獻力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人大1989 65438+10月1。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1997 10 10月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97年7月1。

4.劉珈辰刑法新解釋(分則)及配套條文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8月。

5.《劉珈辰刑法新解釋(分則)及配套規定》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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