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無論夫妻分居多久,都不會導致自動離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
1.登記離婚: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發給離婚證。
二、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的壹個問題上不能達成壹致,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離婚。
4.《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五)屬於壹方的其他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5.合同法第214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6.商家的贈品也是合同的壹部分,因此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品。如果妳收到的禮物有缺陷,妳可以要求商家更換。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8.《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9.《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0.《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擴展數據: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體現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法律是法典和法律的總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