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
壹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回來,經過壹條偏僻的小巷。與此同時,巷子裏跳出壹名持刀青年。黃某將刀逼向田華,要求其交出錢和手表。田華轉過頭跑了。結果他跑進了死胡同,黃持刀尾隨其後。在驚慌和恐懼中,田華撿起了角落裏的壹根棍子。
揮向黃,黃倒了下去。田華立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經檢驗,黃已經死亡。
法律分析:田華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對人身生命的不法侵害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持刀搶劫的黃采取防衛行為並將其擊斃,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王,女。24歲。張,女,44歲。受害人王兆寬經常虐待他的妻子張和他的女兒王。壹天深夜,王兆寬看望了被強奸2次的女兒王。王被強奸後服藥自殺,經搶救後幸存。他的妻子張在被王兆寬毆打後也企圖自殺。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寬鉆進王某的被窩,欲對其實施強奸,被王某拒絕。
王兆寬回到自己的床上,生怕妻子發現。淩晨4時許,王兆寬鉆進女兒王某的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昭寬道:“今日不害妳。我都是妳養的。”王大聲呼救。
張某被驚醒後,憤怒地打了王兆寬的嘴巴。隨後張某將王兆寬摁住,其女兒王某將兩根麻繩套到兆寬的手腳上,並讓其母親拿繩子將王兆寬勒死。6時許,這對母女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理由是王兆寬強奸其女兒時,王、張某對王兆寬進行了捆綁,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
但在王兆寬已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兆寬實施的不法侵害也已結束,王、張實施的打擊行為已失去正當防衛的前提,屬於事後防衛,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2.王某、張某的行為屬於泄憤殺人,情節較輕,應從輕處罰。同時,兩人有自首情節的,應當按照犯罪情節輕微後自首,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刑。
擴展數據:
對正當防衛的誤解:
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打架時,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對他人侵犯行為的所謂還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假想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臆想或臆測。
3.尚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並非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6.當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也就是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別人攻擊自己,然後以自衛為借口傷害對方。
8、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9.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公安人員應當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
10.壹開始是正當防衛,後來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種被法律稱為“防衛過當”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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