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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

1.訊問證人,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2.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3.其他人。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詢問相關證人,這是非常重要的辦案手段。當然,公安機關在詢問證人時,要嚴格依法辦事,禁止濫用職權和刑訊逼供。那麽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呢?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跟妳說壹下吧。

《刑事訴訟法》第3條詢問證人

第122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二十三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十四條本法第壹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壹百二十五條訊問被害人,適用本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有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壹百壹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117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壹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首先要問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再問他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將這種情況記錄清楚。

第120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第121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個別詢問證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者證人所在地。詢問犯罪嫌疑人的,至少應當有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在場,並制作筆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除非案情重大,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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