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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守哪些規則?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壹,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壹種偵查活動,是偵查權的壹部分。因此,行使這壹權利的人必須是具有法律規定的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人審判犯罪嫌疑人都是非法的。

二、訊問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互相監督,防止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訊問行為,有利於依法訊問;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違法行為。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的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少於兩名偵查人員,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順利進行。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要求其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申辯無罪。

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自己有罪,也要聽他說自己無罪。我們應該對犯罪嫌疑人的陳述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不能主觀片面,不能只相信有罪的陳述,也不能只相信無罪的辯解,更不用說用壹個框框審問它。聽完犯罪嫌疑人陳述後,根據口供向犯罪嫌疑人提問。

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要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準備訊問提綱,對案件事實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進行提問,教育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如實供述。訊問問題應當與案件事實的認定直接相關。調查人員不得詢問與本案事實無關的問題。被詢問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四、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應當將這壹情況記錄清楚。

聾啞犯罪嫌疑人身體殘疾。與正常人相比,他們的理解和表達能力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這往往會影響他對自己意誌的準確表達和對自身問題的辯護。如果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給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犯罪嫌疑人就能準確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順利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熟悉聾啞手勢的人作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翻譯時,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中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等基本信息。

五、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先後順序,將訊問的細節逐壹記錄下來。

訊問結束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進行補充或者更正,並在補充或者更正的地方蓋章或者按指印。犯罪嫌疑人核對訊問筆錄後承認無誤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或者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訊問期間,犯罪嫌疑人要求寫自己的供述的,偵查人員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比如進行筆跡鑒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自己寫口供。

擴展數據:

犯罪嫌疑人與罪犯的區別;

1.嫌疑人還在偵查階段,沒有判決。犯人已經認定自己犯了罪。這兩個概念都在刑法中使用。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有罪判決未生效之前,都稱為犯罪嫌疑人。有罪判決生效後,妳就開始服刑,這叫罪犯。

2.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認定有罪,但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起訴階段涉嫌實施某種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犯罪嫌疑人經法院審判、判決後是罪犯。

提示:

1.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沒有缺席審判的規定和制度。

2.犯罪嫌疑人逃跑後,還是犯罪嫌疑人。

3.嫌疑人逃跑後,未經審判法庭不能定罪。

參考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遵守哪些規則?_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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