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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成立條件

偏袒可以表現為以下形式:使壹個知道自己是無辜的人受到起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使其免受起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司法公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執法,是實現國家刑法所體現的正義與公平的具體過程。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枉法行為,就會違背法律的正義要求,嚴重阻礙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同時也會敗壞司法公正。

2.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為。徇私就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和小集體利益而枉法;徇私是指出於個人感情而枉法,主要表現為照顧個人關系或感情,保護親友,或泄憤報復。刑法要求“枉法、徇私枉法”,旨在從本罪中排除司法工作人員因法律水平低、對事實認識不全面而疏忽大意造成的錯誤判決;因此,只要排除因法律水平低、對事實認識不全面而疏忽大意造成的誤判,壹般可以認定為“枉法徇私枉法”。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家安全、監獄、軍事安全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官;人民法院法官。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有徇私枉法的動機。如果行為人故意對無辜者作出有罪判決,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如果上述結果是由於過失造成的,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罰。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立案:1。為了對明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判決,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的;2.明知是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故意包庇不立案、不偵查、不起訴、不審判的;3.采用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對罪行嚴重的人從輕起訴,或者對罪行較輕的人從重起訴;4.立案後以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法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超過法定期限中斷偵查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或者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判有罪、無罪,或重罪輕判、輕罪重判;6、其他枉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無罪而使其受到追訴,明知自己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徇私枉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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