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人》記者王雷雷
還記得上班時間開專車賺錢被處罰的安徽黃山副市長嗎?農村來的副鎮長,離婚,貸款看病,上有老下有小,還房貸10年,半年只賺18000元。他叫洪生,為了生計,客串過公交車司機。這壹經歷不僅引起了公眾的同情和憐憫,也再次將公務員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話題置於輿論的聚光燈下。
幾乎與此同時,在距離黃山市400多公裏的江蘇省揚中市,壹件普通的民事糾紛成為揚中市很多人茶余飯後的話題。題目的主角是蒲,1991入黨,在市矛盾調處中心歷任派出所民警、副所長、海警大隊民警、揚中市公安局民警。
與洪升這個副市長相比,蒲的條件顯然要好得多。他不僅擁有昂貴的別墅和汽車,還享受著往年轄區內企業支付的數百萬元“中介費”。甚至在企業因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後,蒲將企業訴至法院,要求企業繼續按合同支付“中介費”。
如何通過壹紙代理合同搞垮壹個企業
鎮江浩宇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宇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位於揚中王昌新材料工業園,總投資5000萬元,員工60余人。公司主營業務為回收聚乙二醇切削液和碳化矽粉(太陽能配套產品)的再加工,年產值2億元。
6月底,記者來到浩宇公司廠區。這個70畝的地方先進企業空了,只留下6個員工看管工廠。
“這兩年市場環境不是很好,但根本原因是普打官司後,公司基本存款賬戶被封,導致正常營運資金無法使用。再加上這樣壹個人民警察的不斷施壓和恐嚇,心理壓力太大了。妳能想象作為壹個私企得罪了轄區警察,妳能有好果子吃嗎?”說到這裏,浩宇公司負責人姚嘆了口氣。
用他的話說,從壹開始,他就是想讓事情順其自然地了結,但對方壹分鐘都壓著,甚至打官司。這其中發生了怎樣的故事?
2010,姚經人介紹認識了警察蒲。根據蒲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居間合同過程》的描述,蒲與姚多次到某外資新能源公司總部(位於江蘇南通)及連雲港分公司出差,多次後浩宇公司成為該外資企業的供應商。(浩宇公司對此並不完全認可,在此不再贅述。)
此後,雙方簽署了三份業務費用結算協議。
第壹份協議簽訂於2011年6月,第二份協議簽訂於2012年6月,1年6月。
根據第壹份協議,浩宇公司為外資公司辦理的每壹筆業務都必須支付普薛華,業務費按辦理費的多少結算。聚乙二醇加工費達到7000元/噸,業務費6.5%,碳化矽加工費達到1萬元/噸,業務費6%。銷售價格低於上述兩個價格但高於銷售底價的,業務費按比例收取。
後來雙方協商簽訂了第二份協議,確定結算方式為:加工費超過4500元/噸,業務費按100元/噸計算,超過4800元/噸,業務費在100元的基礎上上浮10%,低於4500元/噸時減為65438
兩份合同都約定銷售價格需要浩宇公司確認。低於浩宇公司底價的,甲方有權拒絕執行合同,乙方不得結算業務費用。
?“簽完這份協議後,普薛華又來找我,說這份合同的簽署有問題。他老婆(揚中當地法律工作者)重新起草了壹份給我簽。迫於壓力,我簽了第二份。”姚對記者說。
最終合同約定業務費用結算方式為加工成品聚乙二醇和成品碳化矽的業務費用按每噸100元計算。此外,該合同還埋下了壹顆定時炸彈。在合同的其他條款中約定,浩宇的洗砂(碳化矽)設備投產時,與外資公司的業務在原業務費用(即碳化矽每噸業務費(200元))的基礎上每噸增加100元,如果降價幅度過大,浩宇公司無法承受(即低於5000元/噸),則取消100元/噸。
?也就是說,即使浩宇公司虧本加工,仍需支付100元/噸的業務費。“我們當時也沒看清楚這個條款,直到後來浦薛華還是找我們要業務費才發現問題。”姚說,當時就是出於信任和大意。
此後,浩宇公司先後向普薛華支付業務費用2110,10至110,2015,232次。
2014年底,由於市場下滑,姚接洽普,提出目前市場不景氣,加工壹噸碳化矽要500元。他能不能不再交加工碳化矽的業務費,重新簽合同?為了補償普,姚還提出,無論加工聚乙二醇的價格如何,仍要支付每噸100元的業務費。
?”但這壹提議遭到蒲的斷然拒絕。幾經商量,他直接把我們起訴到法院,查封了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找到了外資公司,導致公司業務無法正常開展。”姚對說道。
紀委的處罰決定,在法庭上居然被作為證據使用。
2015年6月2日,蒲將浩宇公司訴至揚中市人民法院。蒲認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2月底,浩宇公司* * *為該外資公司加工產品7025.184噸。
此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蒲向揚中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訴訟標的申請,請求追加案件審理期間的傭金614210元,即從2006年3月1日起2065438+2月29日止。
6月29日,記者在揚中開發區人民法院旁聽了庭審。記者註意到,蒲的代理律師並未出席,蒲本人出庭。
在此前的庭審中,浩宇公司提出,蒲作為揚中市公安局民警,警號為118352,違反了《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蒲根本不具備訂立業務代理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該合同違反了上述強制性法律規定,故雙方簽訂的業務代理合同應認定無效。
庭審質證階段開始,蒲向法庭提交了揚中市紀委出具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關於給予蒲同誌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寫道,蒲向浩宇公司收取業務費的行為違反了廉潔紀律。根據蒲所犯錯誤及其態度,依據《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2016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此後,蒲在法庭上表示,證據證明他所違反的只是黨紀,而不是法律。
浩宇公司代理律師當庭提出,證據內容並不能證明蒲沒有違反《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而是已經認定了蒲行為的違法性。
蒲後來對的講話更是信心十足。“即使我違反了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也不影響我作為公民行使公民權利。”
庭審中,當法官問及簽訂業務代理合同的相關流程時,蒲回答:“我不僅介紹了與所有外資公司的關系,還幫浩宇報價,確保浩宇中標。項目之前,我甚至自己幫浩宇買材料。直到浩宇中標,我才開始收傭金。”
法官又問:“妳和外資公司的項目總監任海峰是什麽關系?”蒲薛華回答:“之前生意有往來。”
值得壹提的是,開庭時間是公務員的工作時間。蒲離職的原因是什麽,能否以公務員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之前與外資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有過什麽樣的業務往來,給浩宇公司貢獻了多少錢,從何而來?帶著這些疑問,庭審結束後,記者向蒲出具證明,試圖就相關問題進行求證,但蒲草草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公務員收取中介費是否合法存在爭議。
記者按照法律文書上顯示的地址,找到了蒲的戶籍所在地,發現其實是壹棟別墅,外形美觀,庭院寬敞,別墅旁邊還有壹棟附樓。建築面積至少約400平方米。記者采訪周邊居民了解到,該別墅現價約500萬元。此外,當地壹位熟悉普的人士透露,普在國內也有壹套別墅,“建築價格在300萬元左右”。
除了“豪宅”,據了解,蒲的妻子還經營著壹家酒店,但效益壹般。“按照揚中市公務員的收入標準,他的工資收入每年應該在6萬元左右。除了在我們公司獲得的這些代理費,我們不知道他有什麽收入,但我們現在想知道,他每年向我們收取的代理費是否合法?”姚對說道。
姚的問題也成為了這起合同糾紛案的爭議焦點。
記者通過公開資料發現了多份涉及公務員參與營利活動的訴訟判決書,包括經商、開店、參與經營、簽訂營利合同等多種形式。法院經審理查明,普遍認為公務員參與經營活動的做法違反了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故認定該合同無效。
為此,記者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壹般認為,蒲的行為不僅不合法,而且違法。紀委的處分依據是我國《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蒲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黨組織的紀律,因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這與其違反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並不沖突,應當受到行政處分。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在接受《法制人》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公務員所在單位的職權與公司業務重合,那麽就涉嫌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等犯罪,即使沒有關聯,這種行為也是違背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的,其收入也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而且在目前的情況下,公安人員對企業的影響還是違法的。
王還表示,紀委給予的處分是紀律處分,與違反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造成的行政處分不壹樣,不存在變通適用原則。有關公司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紀委舉報,要求追究違法責任。
對此,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政法界人士表達了同樣的質疑:“蒲作為警察,竟然以紀委的處罰決定為證據,主張法院的利益。這種事情以前從來沒有聽說過。”對此,江蘇省壹位要求匿名的在職法官表示:“如果情況屬實,法院甚至可以選擇將案件移送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