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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分類:教育/科學> & gt學習援助

問題描述:

為什麽法律條文需要法律法規?

什麽課?

楊_ _-

分析:

2003年9月7日淩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農民王某受雇主張某指派,駕駛貨車拉運渣土。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化工路時,與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王負全部責任。王被北京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為9級。王已經住院63天,並支付了數萬元的醫療費和法醫鑒定費。

雖然交通執法部門認定王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但王某認為其雇主王某應承擔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及相關費用。但王某與張某在協商賠償金額時未能達成壹致。王將雇主張告上了法庭。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系張某雇傭,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張應賠償王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傷殘鑒定費、傷殘賠償金、子女生活費、病歷復印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鑒於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可減輕張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王各項費用3萬元。

宣判後,王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庭審時,王表示放棄妻子因護理他而要求誤工費的請求。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系從事雇傭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該賠償是對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賠償,與員工在工作中的過錯無關,不受員工過錯的影響,故作出上述判決。

1.汽車隨意打開車門,導致自行車與貨車相撞。

原審起訴狀稱,199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駕駛肇事轎車停在西河大廈門前,在打開左前門上車時與原告所騎自行車相撞,致使其失控,與被告唐XX駕駛的無牌東風轎車相撞。故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9938.87元。

經審理查明,1999年底,被告××地方稅務局在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將其所有汽車過戶給被告××鎮××。同年10月19日上午8時許,被告在永安橋頭路西河大廈門前停車接人,在推開左前門時,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發生碰撞,致使其與同方向行駛的被告唐Xx所有的壹輛無牌東風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後在XX區人民醫院住院37天,花費醫療費6563.47元。傷情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壹級偏倚。事故發生後,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確認被告人唐某某負主要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鮑XX對事故無責任。事後,兩被告只墊付了5000元醫藥費,卻置之不理。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產生糾紛,原訴至法院。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事故總損失8462元(扣除已賠付5000元),欠款3462元。原告自願放棄362元,被告環衛所自願承擔1400元。被告XX鎮* *願意承擔被告XX和被告XX地方稅務局的責任,即1700元,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共計600元,由被告環衛所負擔300元,被告XX鎮負擔300元。

3.液化氣槽車曹關碾過了廠裏的孩子。

原告黃XX訴稱,被告林XX駕駛小XX的東風牌轎車,在XX市XX廠將我兒子李XX撞死,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36000元。

經審理查明,1999年12月4日下午4時左右,被告人林XX駕駛被告人小XX所擁有的湘F ××××東風液化蒸汽罐車向XX市XX廠生活區運輸液化蒸汽,將原告黃XX之子李XX (12歲)碾壓致死。事故發生後,被告將原告的孩子交付安葬。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林XX在XX市XX廠駕駛被告小XX所有的湘F XX液化氣罐車將原告兒子李XX碾壓致死,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小XX願意壹次性賠償原告所有費用,包括已支付的5000元,在簽訂本調解書時支付。

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被告肖中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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