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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頒布了哪些法律和標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規範壓力管道註冊登記,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監察條例》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註冊和登記發證兩種形式(發證格式見附件壹)。註冊證書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長輸管道使用登記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轄區內公共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設立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登記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記對象的劃分

第五條所有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並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或等於50mm的GC1管道、安全狀態等級為3級的管道以及經安全評估或風險評估後應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格式見附件3)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用戶為對象。用戶使用的壓力管道應按其管轄的不同部門或裝置分別登記。

壓力管道登記代碼和使用登記證號的編制規則及使用登記表的填寫說明見附件4和附件5。

第七條根據使用的壓力管道,每個用戶可以有1或多條壓力管道。註冊匯總表的填寫和使用原則如下:

(1)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工業管道分別填寫至少1或若幹使用登記匯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範圍不同的,分別填寫使用登記匯總表;

(三)公共管線可按區域填寫登記匯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采用裝置、工藝管道和公共工程管道的形式;

(5)壓力管道數量較少的單位只能建立1使用登記匯總表。

第八條《使用登記匯總表》包含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位的,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位:

(壹)按設計管道表號從每條管道的起點到終點作為壓力管道的登記單位;

(2)按物流運輸形式:流出設備與流入設備之間的每壹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3)按裝置和系統的形式:裝置和系統分內外,裝置和系統中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根據項目編號確定註冊單位。

第九條工業管道可以選擇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任何壹種方式確定註冊單位。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的劃分以站間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幹登記單元。

公共管道的熱力管道登記單位可參照工業管道確定;公共管道燃氣管道的登記單位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根據工程編號確定登記單位。

門站、閥站壓力管道的登記單位按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定義:

(壹)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部件、管道支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組成的系統,是用於輸送氣體或液體的管狀裝置;

(2)安全保護裝置是指連接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

(3)附屬設施是指陰極保護裝置、壓縮機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4)管道的分割線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壹道環焊縫,螺紋連接的第壹道接頭,法蘭連接的第壹道法蘭密封面,特殊接頭的第壹道密封面。

第三章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

分級和測定方法

第十壹條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用等級表示,分為四個等級:1、2、3、4。安全狀態等級的分類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制造、安裝質量符合相關規範標準要求;在設計條件下可以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二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制造和安裝質量基本滿足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下列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壓力管道:存在壹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經設計和使用單位同意,並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有證書,在設計條件下可以安全使用。

(2)在役壓力管道:材質、強度和結構基本滿足相關規範和標準的要求,存在壹些不符合相關規範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在3至6年的檢驗期內,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可以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標準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用戶采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在1至3年的檢驗期內,在限定條件下可以使用。

4級:嚴重缺陷,難以或不可能修復;無修復價值或者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的;檢驗結論是壓力管道不合格。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的安全等級由下列檢驗機構確定:

(壹)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等級劃分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在其報告中明確安全等級。

(2)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態的分級由承擔壓力管道綜合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綜合檢驗報告》中明確安全狀態等級。

第十三條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可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或者風險評估,並將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用戶應當執行本細則以及與壓力管道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和現行國家標準;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要求的資源,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上設置1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派遣合格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用戶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並有效實施;

(四)用戶建立了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用戶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長輸管道和公共管道的用戶必須制定並組織實施公眾安全教育計劃,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輸送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的用戶應具備:

(壹)事故預防計劃(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2)線路巡檢系統;

(三)根據需要建立救援隊伍,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構件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應當接受安裝安全和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應當符合1或者2的要求。

第十八條在用壓力管道應當定期檢驗,安全等級應當達到1、2或者3級。對安全狀態等級未達到三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的要求。

第十九條管理體系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壹)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壹般性修理或改造時,其修理和改造方案應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二)壓力管道需要修理或改造時,應向使用登記部門主管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由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帶有安全標誌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定期檢查。

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驗證)和認證(登記)。

第二十壹條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用戶應當填寫申請表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壹式三份),並持下列材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壹)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用戶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範預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等。),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按項目或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並持下列材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壹)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預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報告;

(3)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的檢定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管機構收到用戶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用戶。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2)安全狀態等級不明,或者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態等級達不到1或者2級,或者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態等級達不到3級而未進行安全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由無設計安裝資質的單位設計安裝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制度的;

(五)用人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經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執行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管機構應當組織核查小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核查組由安全監督員、具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用戶應配合核查組做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使用登記驗證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申請材料的核查;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使用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事故防範預案、壓力管道檔案等。)檢查;

(三)檢查管理和操作人員的資格;

(4)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壓力管道單線圖和實物核查;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核查後,核查組應出具核查報告。檢定報告應送用戶並報送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核查小組的核查結果,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認證或者註冊手續。

(1)對於安全狀態等級為1、2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中填寫每條壓力管道的登記代碼,並在匯總表右上角加蓋“許可登記發證”印章;然後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並註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的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並經發證部門印制後,安全監察機構將向用戶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原件和蓋章後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提交給用戶,復印件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二)對於安全狀態等級為三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估或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中填寫每條壓力管道的登記代碼,並在匯總表的右上角加蓋“登記許可”印章。加蓋印章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1份交用戶,1份交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此類壓力管道的使用應在限制條件下嚴格監管,暫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壹條壓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登記:

(壹)不符合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且未及時改進的。

第六章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用戶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具備條件的用戶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戶應當及時到安全監管機構辦理用途變更登記:

(1)因出租、轉讓、承包導致壓力管道所有者或使用者發生變更的,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應當在出租、轉讓、承包生效後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督機構備案,辦理變更使用登記;

(2)壓力管道停用或者報廢的,應當在停用或者報廢後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辦理停用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三)經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安全狀態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30日內辦理使用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用戶應當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90天提出續展申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續展手續..

第三十四條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和復審。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用戶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用戶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壹)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對在用壓力管道進行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壓力管道的;

(四)已登記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變更、續展和審查。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施行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細則施行後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並提交第二十二條第壹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的程序進行登記。6年內完成壹次全面檢驗或安全評估,核定安全狀態等級,換發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使用登記證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則自2003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附件壹: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略)

附件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匯總表(略)

附件三: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略)

附件四:壓力管道登記代碼和使用登記證號編制規則(略)

附件五: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填寫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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