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證明的活動。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充分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證言的內容認定真實依據,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其特征在於:
1.律師遺囑見證的主體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遺囑見證不同於公證,由公證處代表國家實施,具有政府幹預的色彩。見證由律師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人的意圖進行。它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其證明效力不僅強,而且其中立的立場更能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律師見證在國外是壹項非常成熟的業務。
2.律師遺囑見證是壹種法律應用。也就是說,律師應當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確認當事人要求見證的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律師遺囑見證有嚴格的時空界限。律師必須親眼目睹所見證的事件何時發生,然後才能作證。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在其死亡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公證應當由遺囑人持個人身份證明到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不方便移動的,也可以邀請公證人員到遺囑人住所辦理。立遺囑人死亡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員證明,公證處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員有義務對遺囑保密。遺囑公證可以為遺囑人提供法律保護,即遺囑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有積極作用。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
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申請人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隨著人口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每個人都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遺囑是由國家公證處認證的遺囑。除非經過法律程序,遺囑不應被視為不真實或不合法。壹般情況下,遺囑是不需要公證的,但公證的法律效力大於其他任何遺囑。
如果經公證的遺囑內容與經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沖突,屬於後行為否定或前行為變更,遺囑有效。如果遺囑沒有經過公證,程序也不完善(比如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遺囑就不能反駁或者否定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以上是關於財產公證和遺囑的法律概念和規定。基本上房產是不需要公證的,而動產,比如首飾、錢等,都需要婚前公證,防止離婚時產生糾紛。遺囑與財產公證有沖突的,以公證的遺囑為最終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