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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

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也對無權代理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無權代理會因不同情況產生以下法律後果:壹是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追認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也可以在壹個月內督促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被彌補,無權代理轉化為授權代理,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不能發生授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不僅可以對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對與無權代理人共同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方式作出,即通過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向行為人或第三人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但是,如果被代理人沒有明確表示追認,而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比如自願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也應當具有追認的效力。委托人享有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壹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主張事後撤銷。其次,《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根據該規定,被代理人明知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予以否認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追認無權行為。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根據該規定,被代理人明知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未表示追認或者否認的,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可見,在被代理人未否認無權代理行為的問題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力。由於《合同法》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民法通則》既是普通法又是舊法,無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都應首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需要註意的是,《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僅適用於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形。無權代理人不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單方法律行為的,對於被代理人明知自己無權代理的事實的問題,不能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即被代理人同意行為人的無權行為。第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有權撤銷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不得再次行使撤銷權。相對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向委托人提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解除合同,由於追認的對象已經不存在,所以被追認人不能再行使追認權,所以不需要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代理行為都被認定為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想在發生無權代理糾紛時得到合理的賠償,建議可以來網上找專業的律師了解更多。

法律依據:

民法6868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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