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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遊公司能服務於民間嗎?

第壹條為規範對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保障押運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各類專業保安服務公司和金融保安中心(以下簡稱保安押運公司)。

第三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並按照本規定提供武裝押運服務。

保安押運公司為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系統、大型水利、電力、通信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等《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的崗位提供武裝護衛和押運服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保安押運公司可以為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企業、機構或者個人提供20萬元以上的武裝押運服務,或者為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提供武裝押運服務。

第四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必要的辦公場所、防護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押運車輛:提供金融押運服務的,還應當有十輛以上符合專用裝甲車防護技術條件,並經公安部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專用裝甲車;

(二)註冊資本三百萬元以上;

(三)有四十名以上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四)建立健全符合押運服務要求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槍支(彈藥)儲存室(室、櫃)及其安全防範設施符合《專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規定》和《公安部公務用槍管理規定》。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提供武裝護衛、押運服務的,該子公司應當符合前期教育規定的條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保安押運分公司或者押運分支機構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設立,並且應當全資或者控股,不得有外資參與。經濟發達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依照本規定設立保安押運公司。

第六條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可行性報告;

(二)設立方案;

(三)公司章程;

(四)開展伴遊服務的範圍;

(五)部隊、槍支(彈藥)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

(七)資金、場地、車輛、設施和警衛、押運人員;

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到設立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派員實地考察。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批準文件應註明武裝警衛。陪同服務的範圍。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指導申請人在批準設立保安押運公司前開展籌備工作。

第八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項規定的服務範圍開展武裝押運工作。

嚴禁超範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第九條保安押運公司的保安員、押運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賭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無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疾病史;

(四)無行政拘留、教育、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和刑事處罰記錄;

(五)掌握保安、押運和槍支使用的專業技能,熟悉保安、押運和槍支使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用押運車輛駕駛人除必須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持有B證以上駕駛證並從事駕駛工作三年以上。

保安押運公司的管理人員除具備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熟悉相關保安管理業務。

第十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押運員、押運員進行相應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壹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聘用的保安員、押運員的電子檔案進行管理,並報所在地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備案。

正常從保安押運公司辭職的押運人員,其檔案應當自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非正常離職的,其檔案應當自離職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槍支管理的法律法規,向註冊地公安機關申報槍支(彈藥)購置計劃,建立健全槍支申領和使用管理制度。

押運人員遇到危及押運物品和人員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時,可以按照《專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使用槍支。

第十三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押運車輛。每輛專用押運車應配備3名以上押運人員,包括駕駛員、無線通訊報警裝置和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推廣使用遙控熄火裝置。

運鈔車應當使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統壹顏色、外觀標識和號牌。

嚴禁使用普通車輛執行運鈔任務,或使用專用運鈔車輛從事本規定範圍以外的事務。

第十四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制定武裝押運操作規程、運鈔車駕駛員操作規程、應急處置預案等押運操作規程,制定專用押運車輛發車時間、行駛路線、交接地點的分配制度,規範押運行為。護送工作。

保安押運公司要定期開展防範各類突發事件的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條護衛、押運人員執行武裝護衛、押運任務時,應當依法佩帶槍支,穿著護衛、押運人員制式保安服裝、防彈背心、頭盔和明顯標誌,並持有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押運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發車時間、行駛路線、交接地點和車內運輸物品的保密規定,未經所屬公司批準,不得改變行駛路線。

嚴禁專用押運車輛搭載非配備人員,嚴禁押運人員在途中下車與他人交談或處理其他與押運任務無關的事務。

第十七條警衛人員在執行金庫看守任務時,必須嚴格執行金庫看守的有關規定,保守金庫的位置、結構、防盜設施等工作秘密。

第十八條押運人員執行押運任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安機關設置檢查站或者進行交通管制時,應當接受檢查。如果雙方核實身份後,車輛仍需接受檢查,押運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公司報告,接受檢查或經批準改變行駛路線。

當專用押運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不能立即修復或處理時,或遭到襲擊時,押運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公司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貸款超過1000萬元,或者押運國家重要文物的,應當增加押運車輛,或者提前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

護送距離在市區外50公裏以上,護送費用超過500萬元的,酌情增加護送車輛。

第二十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對服務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嚴禁押運違禁物品。

明知服務項目違法,不得提供陪護或者陪護服務。

第二十壹條保安押運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報告;跨地區、市、(州、盟)經營的,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跨地區、縣(市、旗)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

保安押運公司跨區域經營的,由註冊地公安機關負責槍支(彈藥)的購買和證件管理,經營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監管。保安押運公司在營業場所違反本規定的,營業場所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其註冊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保安押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押運員養老護理制度。失業。應當繳納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對見義勇為、因公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應當及時落實醫療和撫恤措施。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根據服務項目和安全風險,建立健全押運服務安全保險制度。

第二十三條保安押運公司或者其債權人申請破產,或者依法合並、分立、轉讓的,應當事先向經營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經營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回槍支(彈藥),或者批準轉讓給其他依法設立的保安押運公司。

嚴禁擅自停止保安押運或上交槍支(彈藥)。

第二十四條保安押運公司及其管理人員、押運員、押運員違反本規定的,由所在地市、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撤銷,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保安押運公司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審批或者拖延審批,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保安押運公司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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