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青衣江流域,是指雅安市行政區域內青衣江幹流及其支流匯水區域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三條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屬地管理、整體聯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青衣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解決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青弋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青弋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對破壞青衣江流域水環境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舉報,並協助有關部門執法。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保護規劃,並在保護規劃通過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境斷面水質評價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質標準對青衣江幹流和支流進行出境斷面評價。第七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省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額完成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或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區),市人民政府將約談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該縣(區)新增重點水汙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八條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實行河(湖)長制,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管理工作。
青衣江幹流和支流流經的村莊和社區,鼓勵設立村級河長。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進行投資和捐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通過預算等渠道籌集的資金統籌用於青衣江流域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水環境保護。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衣江流域水汙染防治應急機制,做好突發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並定期進行演練。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違法行為和突發環境事件的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排汙單位環境保護誠信檔案,如實記錄排汙單位遵守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水環境保護責任的情況。環保誠信檔案記錄的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作為有關部門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青衣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鼓勵和引導村(居)民委員會在村規民約中規定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青衣江流域水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對在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水資源保護第十三條青衣江流域禁止下列行為:
(壹)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方式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的;
(二)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炸魚、毒魚、電魚以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
(三)利用外來物種、雜交種、轉基因物種等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物種進行增殖放流的;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圍墾江河、湖泊、水庫,修建堤防、阻水渠道和道路以及阻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薪炭林和林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五)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清洗盛裝過油類或者有毒汙染物的車輛、容器;
(六)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固體廢物、廢水、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清洗在水體盛裝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