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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實施後監獄檢察部門如何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這雖然是壹個宣示性的規定,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說明新刑訴法更加註重保障被羈押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利。首先,它涉及到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利的幾個主要方面。壹是完善辯護律師會見權制度。新刑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二是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羈押,並且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新刑訴法第116條第二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三是完善被羈押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有利於制約辦案機關,減少不必要的羈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四是增加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新刑訴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這壹規定不僅有利於固定證據,也有利於防止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五是規定了壹方當事人對超期羈押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申訴和起訴。新刑訴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六是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得到加強。第269條規定,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明確被拘留、逮捕、處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規定嚴格限制對未成年人適用逮捕措施。對未成年人實行單獨收費、收費和教育的制度。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訊問和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增加了未成年人接受詢問和審判時法律代表在場的權利。二、監獄檢察部門在履行法律監督中如何切實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檢察監督在保障人權、切實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被監管人的人權保障程度反映了壹個國家的人權保障狀況,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的重要體現。監獄檢察部門在履行法律監督中如何有效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工作。壹是大力推進檢察公開。檢務公開是保障在押人員知情權的重要途徑。監獄檢察部門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在押人員公開人民檢察院的職權、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範圍和標準、辦案時限、檢察官辦案紀律、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舉報申訴常識、看守所檢察工作範圍等內容。同時,在看守所三大監管場所和看守所門口設立舉報箱和檢察宣傳欄,接受舉報,開展法制宣傳,使在押人員充分享有知情權。二是完善檢察官約談制度。是監獄部門及時了解監管場所秩序的重要途徑,是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因此,監獄檢察部門要大力推行檢察官任命和檢察長約談制度,為在押人員提供法律咨詢,幫助解決生活困難。為了保證檢察官任命和檢察長接見制度不流於形式,監獄部門應采取有利措施,確保檢察官任命制度的順利進行。三是防止超期羈押。超期羈押是對被羈押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違背了刑法的公平、正義和效率原則。因此,防止超期羈押是保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也是維護監管場所制度和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在防止超期羈押方面,監獄部門應在監管場所增設舉報箱和檢察信箱,完善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拉近檢察人員與在押人員的距離,延伸檢察監督中的法律監督渠道。四是確保在押人員生產、生活、學習場所的安全。監督看守所完善在押人員夥食、醫療、保健等制度,定期對食堂、監獄進行檢查,確保不克扣夥食,不發生傳染病流行。同時,要註意打擊“監獄長”,對看守所發生的侮辱、體罰、虐待、毆打其他在押人員的事件要從嚴查處,確保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作者張永紅,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檢察院,段文,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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