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際稅法的效力低於國內稅法。

國際稅法的效力低於國內稅法。

國際稅法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壹般來說,其效力高於國內稅法。

壹.國際稅法的現狀

國際稅法的地位是指國際稅法是否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多重要。國際稅法地位是關系到國際稅法獨立性和重要性的重要範疇,與國際稅法的概念、調整對象、體系、淵源等基本範疇密切相關。

目前學術界還沒有專門討論這個問題的學者,大部分都是在討論其他問題的過程中通過這個問題。應該說,深入研究這壹問題,不僅對於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的發展,而且對於國際經濟法乃至整個法學中法律地位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義。

(壹)國際稅法的獨立性

關於國際稅法的獨立性,壹般來說,持廣義國際稅法論的學者傾向於認為國際稅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但這個觀點值得商榷,最近有學者指出了這壹點。

這位學者認為,當國際稅法的廣義理論證明國際稅法是壹個獨立的部門法時,有兩個難題需要解決。壹是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的協調,二是涉外稅法本身的範圍。廣義國際稅法理論在強調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組成部分時,並沒有否認涉外稅法是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這樣,廣義國際稅法理論就必須回答部門法交叉劃分的合理性問題。分類是科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說,沒有分類就沒有現代科學的發展和繁榮,部門法的劃分是對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理論價值的分類。科學分類要求分類結果不能任意交叉,而要有清晰明確的界限。當然,各種結果之間的模糊區域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這些模糊區域還是可以分開來單獨研究的,並不是說這些模糊區域可以任意歸入相鄰的分類結果中。考慮到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有必要論證這種劃分方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的關系。但是,對於這些問題,廣義國際稅法理論基本上沒有給出論據,因此廣義國際稅法理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大打折扣。

此外,涉外稅法的地位也需要用廣義國際稅法理論來論證。涉外稅法是否是壹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其範圍是否確定,需要進壹步探討。就我國立法實踐而言,單純的涉外稅法只有有限的壹部分,大部分稅法特別是稅收征管法內外統壹適用;對於那些沒有專門涉外稅法的國家,所有稅法在國內外都是統壹適用的。這樣,涉外稅法和非涉外稅法實際上是不分的。因此,涉外稅法本身是壹個範圍不確定的概念,它不是壹個相對獨立的體系。有國際稅法學者指出:“正如涉外稅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是壹個獨立的稅制;正是出於理論研究的需要,並考慮到其在實踐中的重要意義,才把各稅法中的相關稅法匯集在壹起,形成涉外稅法體系。”[2]如果把這樣壹個法律規範的集合納入國際稅法的範圍,僅僅為了研究的方便,是非常不確定的,那麽如何確定國際稅法的範圍呢?國際稅法如何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3]

我們認為這位學者的批評是合理的。在討論國際稅法概念的過程中,實際上隱含了我們的觀點,即我們把國際稅法定義為最廣義的國際稅法,不是從傳統的部門法的角度,也不是從純粹純粹的部門法的角度,而是從有利於國際稅法發展的角度,把國際稅法作為壹個綜合的法律領域來研究。因此,我們認為廣義的國際稅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少不是法律界壹般意義上的獨立法律部門,而是壹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領域。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國際稅法不能或不應該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如壹些學者所堅持的“新國際稅法論”。我們只是認為,就廣義國際稅法理論而言,不將其視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更為合理。但是,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並不意味著國際稅法不能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領域,因為兩者的劃分標準不同。將國際稅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領域而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更有利於國際稅法的發展和完善。

(二)國際稅法的重要性

國際稅法的重要性實際上是國際稅法作用的另壹種表現形式,在上篇文章中已經討論過,這裏不再贅述。我們認為,國際稅法是國際經濟發展過程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領域,國際稅法的具體制度是影響國際經濟發展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鼓勵國際經濟發展的措施中,稅收措施也是壹項非常重要的措施。可以預見,隨著國際經濟壹體化的進壹步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逐步深入,國際稅法將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國際稅法體系

目前,對國際稅法體系的含義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壹是從規範性文件體系的角度界定國際稅法體系。認為國際稅收法律制度是由國際稅收協定和其他國際條約中的稅收條款、國際稅收慣例和各國涉外稅法組成的法律體系。[4]另壹種觀點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界定國際稅法體系。認為國際稅法體系是指壹國現行有效的所有國際稅法規範按其調整對象劃分為不同法律部門而構成的有機統壹的整體。國際稅法體系是根據國內法的法律體系劃分國際稅法規範而形成的體系。[5]

我們認為,在法學研究中,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應盡可能壹致。壹般來說,部門法中使用的概念應該與法理學中使用的概念保持壹致,部門法中使用的帶有* * *的概念也應該盡量保持壹致。只有這樣,整個法學才能成為壹個和諧統壹的有機整體,不同學科之間的學術交流成本才能降低。各學科使用的概念可分為固有概念和借用概念。對於固有概念,可以在滿足實際需要的基礎上保持其固有含義,而對於借用概念,則應盡可能與借用學科中的固有概念保持壹致。只有當它們必須被改變以滿足這個學科的特殊需要時,它們才能被重新解釋和定義。顯然,國際稅法體系不是國際稅法固有的概念,而是直接從法理學中借用的概念。沒有必要重新解釋和界定適用於國際稅法的法律制度的含義。因此,國際稅法體系的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應與法理學中的法律體系概念相壹致,即國際稅法體系應理解為國際稅法的部門法體系。

至於國際稅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有學者認為包括四個部分:(1)國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或其他國際條約中的涉稅條款;(2)國家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3)國家涉外稅法;(4)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6]我們認為,這裏所討論的國際稅法體系是國際稅法的規範性文件體系,與國際稅法的起源,甚至是國際稅法的起源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不同於本書定義的國際稅法體系。

有學者認為,根據國際稅法調整的國際稅收協調關系的類型,國際稅法可以分為國際稅收分配法和國際稅收合作法。在國際稅收分配法中,可分為避免雙重征稅法和防止逃稅法。在國際稅收合作法中,可以分為國際稅收合作法和國際稅收爭端合作法。[7]該學者主張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因此他所論述的國際稅法體系不包括涉外稅法。這種基於部門法的劃分方法給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帶來了壹些新的思路。

很多國際稅法學者沒有討論過國際稅法的體系,這可能是國際稅法基礎理論薄弱的原因,但是否還有壹個原因,就是國際稅法本身沒有體系?正如我們之前所指出的,本書采用了廣義國際稅法的觀點,所有與國際稅收有關的國際法和國內法都被納入這壹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稅法本身就不是部門法意義上的領域。其組成部分如何劃分為各個部門法,形成壹個完整的體系?

有鑒於此,我們只能從廣義的部門法角度,即根據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主要任務和功能來劃分國際稅法的構成要素。在第壹個層次上,國際稅法由調整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狹義國際稅法和調整外國稅收征管關系的外國稅法組成。在第二層次,狹義的國際稅法主要由調整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國際稅收分配法和調整國際稅收合作關系的國際稅收合作法構成。涉外稅法主要由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組成。第三層次,國際稅收分配法主要由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法和防止國際偷稅漏稅法組成。我們在此僅提出初步劃分國際稅法體系的設想。至於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學術界需要對這壹問題進行深入而廣泛的研究和探討。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 上一篇:關於看交通事故的600字。
  • 下一篇:海外遊記、美國租車“避坑”指南和世界“最美”高速公路體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