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要使事情公正(公平),就要有壹個不偏不倚的天平,而這樣壹個衡量是非曲直的中庸天平,恰恰就是法律,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正義。所以,法律的好壞是以是否公正來判斷的。
因為人可以遵守善法和惡法,而遵守惡法不符合正義,統治也是違法的,遵守善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時,他也認為法律的好惡與政權有關,正確的政權制定的法律是符合正義的好法律,人們應該遵守;被改造的政權制定的法律是非正義的惡法,惡法是非法的。這樣,通過正確的政治制度來制定好的法律,以“使人們能夠有最善良的行為和最幸福的生活。”
第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礎。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公民、組織和統治人員都必須普遍遵守法律,統治者也必須遵守法律。城邦統治人員必須依法正確行使管理權和審判權,這種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規定和控制。
亞裏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守法,法律至上,法治才能落實。就今天而言,在壹個沒有法治傳統的國家,建設法治社會是非常困難的。法律有權威,人們才能尊重它;為了讓法律獲得足夠的權威,首先,政府應該嚴格遵守法律。
如果政府不嚴格遵守法律,人民就不可能真正尊重法律;永遠不要像古代法家那樣,讓人民因為害怕而尊重法律;其次,在任何時候,遵守法律都不應被視為障礙。法律雖然可以修改,但絕不能因為壹件事、壹個人而修改。在修改之前,它應該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威。否則,自由、正義和公正將得不到保障。
第三,法治優於人治
亞裏士多德在政治上主張法治,反對人治,提出了“法治要優於壹人之治”的著名命題。他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論證了法治相對於人治的優勢:
第壹,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袒,客觀公正。人雖然有智慧(理性),但也有感情,會導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敗。而法治恰恰可以克服人治的這壹缺陷。另外,人治往往會導致服從壹個人或壹部分人來解決糾紛,這會傷害平等公民的尊嚴,而服從法律不會造成這個問題,法律會被平等對待,因為法律沒有人格。
第二,法律是很多人制定的,他們的判斷總是比個人的更可靠。他指出:“大多數人也比少數人更不容易腐敗。單身的人很容易因為怨恨或者任何其他類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最終損害自己的判斷力;但全體人民不會同時憤怒,同時犯錯。”
第三,法律是通過規範的形式來確認的,它是明確的、穩定的。此外,它具有普遍性,適用於所有人。
第四,權力制約需要法治。腐敗源於監督權力的缺失,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當壹個自由人將城邦中的某些權力委托給某些人時,為了城邦的美好和幸福,有必要對這種權力進行監督和管理。
擴展數據
在哲學方面,亞裏士多德的思想對西方文化的根本傾向和內容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古代和中世紀,他的作品被翻譯成拉丁語、敘利亞語、阿拉伯語、意大利語、希伯來語、德語和英語。後來的希臘學者研究並稱贊他的作品,拜占庭學者也是如此。
他的思想是中世紀基督教思想和伊斯蘭經院哲學的支柱。阿威羅是伊斯蘭世界最重要的思想家,他將傳統的伊斯蘭理論與亞裏士多德的理性主義融為壹體,形成了自己的思想體系。最有影響的猶太思想家邁蒙尼德用理性主義闡釋了猶太教義,在調和科學、哲學和宗教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亞裏士多德展示了希臘科學的壹個轉折點。在他之前,科學家和哲學家試圖提出壹個完整的世界體系來解釋自然現象。他是最後壹個提出完整世界體系的人。在他之後,許多科學家放棄了提出完整體系的嘗試,轉而研究具體問題。
隨著亞裏士多德著作的不斷發現,中世紀出現了壹個研究亞裏士多德主義的新時代,學者們以此作為獲取各方面真知的基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亞裏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