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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防身棒違法嗎?

不違法。個人持有普通撬棍不違法;持有人民警察專用桿,違反法律規定的,處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另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國,尤其是被警察稱為警棍和伸縮警棍的投擲類警棍,處理投擲類警棍的法律依據是,除軍警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員單位外,任何個人和集體不得持有和使用警械。防身棒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列為管制器械,但嚴格來說是合法的,只要沒有標上警用標誌。

隨身攜帶棍子防身並不違法。電擊槍不屬於管制物品,攜帶不違法。也可以用來防身。但需要註意的是,不能過度防衛或從事違法行為,否則仍會追究相應責任。

當受到威脅時,妳可以使用撬棍自衛,但僅限於民用和在危險情況下使用。防身棒在市場上是可以買到的,國家也沒有明確規定買賣或者持有都是違法的。購買它們用於防身並不違法,但如果用於犯罪,這種防身用品就成了犯罪工具,性質就變了,當然就算違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這對於鼓勵公民更好地行使辯護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自衛的條件如下:

1,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而必須實施的;

2.必須有違法侵權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

4.必須是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

5、不能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

我國沒有規定撬棍是合法的防身武器,屬於民用物品。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公民持有撬棍,但禁止在火車、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撬棍。

扔棍子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二戰時期的德國。秋千棍起源於短棍,或者說是短棍的壹種,但也有自己的壹些特點。杠,正式全稱戰術伸縮警棍統稱為伸縮警棍,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國執法部門和個人防衛。因為絕大多數拋棍的方式都是用力拋,所以俗稱拋棍。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和警用裝備外,必須由專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員持有。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警服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警服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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