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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保障工會依法獨立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工會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參加和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尊重企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經營。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二章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建立工會。

外商投資企業開業投產後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企業宣傳工會法等法律法規,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應當經上級工會批準。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超過25人的,應當建立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25人的,由會員推選1名組織者,組織工會會員開展活動。

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人數超過25人的,可以設立女職工委員會。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經與企業協商,企業工會可以設立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經企業工會或工會籌備組批準,可以成為工會會員。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和企業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協調職工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增進相互理解和合作。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監督國家和省有關工資、福利、勞動管理、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安全生產、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執行。企業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企業改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或者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單項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工資、福利、職工獎懲、職工培訓、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項。,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配合。

外資企業工會有權就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並與企業進行協商。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企業執行國家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企業確因生產需要加班的,職工加班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企業不得強迫。企業違反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或者要求職工連續加班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商定解決辦法,或者要求當地勞動部門處理。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作出辭退或者處分職工的決定前,應當通知工會。工會認為適當時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充分聽取和考慮工會的意見。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依法督促企業加強勞動保護,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監督企業用於職工福利的資金使用,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義務第二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企業教育職工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改革開放意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努力完成企業的生產和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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