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其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於2020年2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21年6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NPC常委會根據憲法制定的保護18周歲以下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1991通過,2006年第壹次修訂,2012年第二次修訂,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6544年第二次修訂。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法律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強化監護人第壹責任人意識,明確學校、幼兒園的報告制度;監護、校園安全、學生欺淩、學習負擔等問題都有涉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第六條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法制、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已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其了解違法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識。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有針對性地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進行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和少先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展覽、報告、講座等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組織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青少年犯罪預防教育的效果作為評估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學校應當聘請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從事法制教育。學校可以根據條件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計劃根據具體情況開展教育。
第十壹條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為重要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對已滿16周歲但尚未做好就業準備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第十三條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預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工和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和故意毀壞財產;
6.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和讀物;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9.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中小學生缺課,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夜間擅自外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發現或者向公安機關求助。收留夜間在外住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團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成年人無人看管,不得強迫其離家出走和放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