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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解釋》中創設的壹項保障性制度,用以處理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的事實承包關系。它主要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處理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建設者的合理利益的保護性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法定的“施工方”,壹般指總承包方、總包方、專業工程分包方、勞務分包方等。在有效的施工合同中。
但“實際施工人”來自於“無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壹般指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中的承包人。在工程實踐中,實際施工方往往是有資質的企業,但等級較低,不具備投標、承包和施工資質;大多數情況下,沒有資質,也沒有企業主體,而是由包工頭帶領農民工組成的臨時施工隊伍。
實際施工方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工程質量通過驗收,或者初驗不合格但發包人主張“修復權”後,實際施工方對工程質量進行了修復,實際施工方可依據造價鑒定資料請求實際結算,從而取得合法的索賠權。
《解釋》明確規定了對“實際建造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即實際建造人起訴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實際承包商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增加為案件的壹方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制度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應當明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應當首先向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原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原發包人主張權利。本文第二段是特例。即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況下,允許實際施工人在程序上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此時,法院有權追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為當事人。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存在分包人(實際承包人)以分包人與原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為由,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款直接支付責任的爭議。實際承包人的目的是規避原承包人履約能力不足的風險。但由於實際承包人與原發包人沒有理由完全實際履行原施工合同,即在雙方尚未直接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時,即使分包合同無效,也應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實際承包人應以違法分包人和分包人為被告。
在特殊情況下,只有分包人與原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了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分包人已實際取代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與原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才允許分包人向原發包人提起訴訟,追償工程款。原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後,有權向原承包人追償。
由於涉及到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應重視“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解釋》中創設的壹項保障性制度,用以處理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的事實承包關系。它主要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處理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建設者的合理利益的保護性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法定的“施工方”,壹般指總承包方、總包方、專業工程分包方、勞務分包方等。在有效的施工合同中。
但“實際施工人”來自於“無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壹般指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中的承包人。在工程實踐中,實際施工方往往是有資質的企業,但等級較低,不具備投標、承包和施工資質;大多數情況下,沒有資質,也沒有企業主體,而是由包工頭帶領農民工組成的臨時施工隊伍。
實際施工方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工程質量通過驗收,或者初驗不合格但發包人主張“修復權”後,實際施工方對工程質量進行了修復,實際施工方可依據造價鑒定資料請求實際結算,從而取得合法的索賠權。
《解釋》明確規定了對“實際建造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即實際建造人起訴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實際承包商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增加為案件的壹方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制度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應當明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應當首先向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原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原發包人主張權利。本文第二段是特例。即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況下,允許實際施工人在程序上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此時,法院有權追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為當事人。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存在分包人(實際承包人)以分包人與原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為由,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款直接支付責任的爭議。實際承包人的目的是規避原承包人履約能力不足的風險。但由於實際承包人與原發包人沒有理由完全實際履行原施工合同,即在雙方尚未直接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時,即使分包合同無效,也應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實際承包人應以違法分包人和分包人為被告。
在特殊情況下,只有分包人與原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了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分包人已實際取代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與原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才允許分包人向原發包人提起訴訟,追償工程款。原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後,有權向原承包人追償。
由於涉及到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應重視“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解釋》中創設的壹項保障性制度,用以處理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的事實承包關系。它主要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處理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建設者的合理利益的保護性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法定的“施工方”,壹般指總承包方、總包方、專業工程分包方、勞務分包方等。在有效的施工合同中。
但“實際施工人”來自於“無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壹般指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中的承包人。在工程實踐中,實際施工方往往是有資質的企業,但等級較低,不具備投標、承包和施工資質;大多數情況下,沒有資質,也沒有企業主體,而是由包工頭帶領農民工組成的臨時施工隊伍。
實際施工方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工程質量通過驗收,或者初驗不合格但發包人主張“修復權”後,實際施工方對工程質量進行了修復,實際施工方可依據造價鑒定資料請求實際結算,從而取得合法的索賠權。
《解釋》明確規定了對“實際建造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即實際建造人起訴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實際承包商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增加為案件的壹方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制度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應當明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應當首先向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原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原發包人主張權利。本文第二段是特例。即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況下,允許實際施工人在程序上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此時,法院有權追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為當事人。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存在分包人(實際承包人)以分包人與原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為由,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款直接支付責任的爭議。實際承包人的目的是規避原承包人履約能力不足的風險。但由於實際承包人與原發包人沒有理由完全實際履行原施工合同,即在雙方尚未直接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時,即使分包合同無效,也應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實際承包人應以違法分包人和分包人為被告。
在特殊情況下,只有分包人與原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了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分包人已實際取代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與原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才允許分包人向原發包人提起訴訟,追償工程款。原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後,有權向原承包人追償。
由於涉及到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應重視“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解釋》中創設的壹項保障性制度,用以處理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的事實承包關系。它主要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處理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建設者的合理利益的保護性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法定的“施工方”,壹般指總承包方、總包方、專業工程分包方、勞務分包方等。在有效的施工合同中。
但“實際施工人”來自於“無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壹般指違法分包、違法分包中的承包人。在工程實踐中,實際施工方往往是有資質的企業,但等級較低,不具備投標、承包和施工資質;大多數情況下,沒有資質,也沒有企業主體,而是由包工頭帶領農民工組成的臨時施工隊伍。
實際施工方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工程質量通過驗收,或者初驗不合格但發包人主張“修復權”後,實際施工方對工程質量進行了修復,實際施工方可依據造價鑒定資料請求實際結算,從而取得合法的索賠權。
《解釋》明確規定了對“實際建造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即實際建造人起訴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實際承包商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增加為案件的壹方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制度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應當明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應當首先向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原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原發包人主張權利。本文第二段是特例。即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況下,允許實際施工人在程序上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此時,法院有權追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為當事人。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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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涉及到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應重視“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解釋》中創設的壹項保障性制度,用以處理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的事實承包關系。它主要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處理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建設者的合理利益的保護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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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明確規定了對“實際建造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即實際建造人起訴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實際承包商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增加為案件的壹方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制度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應當明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應當首先向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原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原發包人主張權利。本文第二段是特例。即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況下,允許實際施工人在程序上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此時,法院有權追加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為當事人。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存在分包人(實際承包人)以分包人與原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為由,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款直接支付責任的爭議。實際承包人的目的是規避原承包人履約能力不足的風險。但由於實際承包人與原發包人沒有理由完全實際履行原施工合同,即在雙方尚未直接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時,即使分包合同無效,也應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實際承包人應以違法分包人和分包人為被告。
在特殊情況下,只有分包人與原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了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且分包人已實際取代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與原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才允許分包人向原發包人提起訴訟,追償工程款。原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後,有權向原承包人追償。
由於涉及到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應重視“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解釋》中創設的壹項保障性制度,用以處理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中的事實承包關系。它主要是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處理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建設者的合理利益的保護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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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方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工程質量通過驗收,或者初驗不合格但發包人主張“修復權”後,實際施工方對工程質量進行了修復,實際施工方可依據造價鑒定資料請求實際結算,從而取得合法的索賠權。
《解釋》明確規定了對“實際建造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即實際建造人起訴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實際承包商以雇主為被告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增加為案件的壹方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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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存在分包人(實際承包人)以分包人與原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為由,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款直接支付責任的爭議。實際承包人的目的是規避原承包人履約能力不足的風險。但由於實際承包人與原發包人沒有理由完全實際履行原施工合同,即在雙方尚未直接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時,即使分包合同無效,也應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實際承包人應以違法分包人和分包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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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涉及到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應重視“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