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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銀行5萬元。被起訴到法院怎麽辦?

他欠銀行5萬元,被訴至法院。建議及時與銀行協商還款計劃,否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惡意透支犯罪由以下要素構成:

(1)主題元素。僅限有效持卡人。以借、取、買、偷、搶等行為為基礎騙取信用卡的人和其他持有信用卡的人。未經招投標程序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上面已經說了,這裏就不贅述了。

(2)主觀因素。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故意,包括明知規定的限度和期限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壹般是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告後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客觀方面,也是推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在推定過程中,需要區分主觀惡性拒不返還和客觀因素合理無法返還。前者是主觀不願意,後者是客觀不能。

信用卡透支本身就是高風險業務,銀行應該充分認識到其風險成本。持卡人透支後因不可抗力等正當原因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於刑法謙抑性,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持卡人巨額透支後攜款潛逃;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無法歸還的;在鋪張浪費和奢侈品上花透支的錢,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

(3)客觀要素。犯罪人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第壹,超過規定限額的透支,如果催收後不還,稱為犯罪性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限額,是指持卡人在發卡銀行規定的實際存款余額之外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度累計透支限額。如果透支超過限額,發卡行可以隨時催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精神,“不退”是指“自收到發卡行催款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退”。

行為人不催收或者催收後自動歸還透支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壹種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催收後不還的,稱為犯罪性惡意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發卡行部分規定為1個月。

透支金額未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不歸還的,將構成犯罪。演員領取後返還的期限為3個月。

行為人不催收或者催收後自動歸還透支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至於三個月期限,筆者認為近年來信用卡詐騙的發案率呈上升趨勢,其中惡意透支是最主要的犯罪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還款期限應適當縮短。

為了防止犯罪分子收集後逃跑,給偵破帶來不必要的難度。因為行為人在與發卡行簽訂合同時已經明確告知透支的最高限額和期限,應該不是故意違反。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信用卡減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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