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人員因公務出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
前兩款所述護照持有人可憑有效護照和緬甸入境簽證(允許從陸路口岸入境者)從規定口岸出入境。
持有護照或出入境證件的中國大陸人員可不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從中緬邊境口岸出境。第八條上述人員必須在證件有效期內從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查驗並加蓋驗訖印章後,方可放行。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中方人員不得出境。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入境、出境,並依法處理。
(壹)持無效出入境證件的;
(二)持他人出入境證件的;
(三)持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四)未持有或者拒絕交驗出入境證件的。第三章處罰第十壹條違反本規定,非法出境、入境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冒用或者轉讓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被公安機關罰款、拘留的中方人員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本規定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索賄受賄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四章附則第十五條中國人員所持入出境證件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境內就近的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或者原發證機關報告;境外的,應當立即向緬甸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上述出入境人員向公安機關申領證件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雲南省公安廳商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七條中緬邊境地區允許中國人員通行的口岸和通道,由雲南省公安廳公布。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雲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壹九九二年十月壹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