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問題是關於審判程序的。
實體問題是關於實體權利的判斷。
比如刑事訴訟,程序性問題,比如壹審的程序,二審的程序,合議庭的組成,審判是否公開等等。實體問題,比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受到什麽處罰。
簡單來說,程序法規定處理程序,實體法規定處理結果。
法律上如何區分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妳好,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關系是實體權利。
法律程序為什麽重要?
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實際上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壹種法律文化傳統和理念。這源於壹句眾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但必須看得見做得到)。
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案件不僅要得到正確公正的判決,而且要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還應該讓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合理。換句話說,即使司法機構對壹個案件的判決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仍然是不夠的;為了使裁判的結論得到普遍認可,裁判必須保證裁判過程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所以所謂“看得見的正義”,本質上是指裁判過程的公正(相對於判決結果)和法律程序的正義(相對於實體結論)。
為什麽要制定和遵循法律程序?作為法律實施過程,旨在形成某種法律決定的步驟和程序,法律程序不就等於壹系列的“程序”嗎?比如有人剛買了壹臺電腦,需要了解和熟悉它的操作流程;如果有人要辦婚禮,就要提前確定好所有喜慶的“程序”;有些人想打高爾夫,還得遵循壹系列復雜的運動“程序”...顯然,制定並遵循這些技術“程序”可以保證機器的順利運轉,讓事情變得更加有序,贏得最終的競爭。
程序正義是壹種價值目標,它是通過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它想要產生的結果來實現的。英美法中的程序正義理念是人類法律文化中的寶貴財富,因為他們把法律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作為與實體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同等重要的價值目標,強調執法過程要符合正義的基本要求,從而在原有的所謂實體正義或實質正義的基礎上發展了程序正義的理念,提醒人們要註重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保證執法過程的公正性。特別是在“重實體輕程序”甚至“程序虛無主義”觀念極為盛行的中國,引入和普及程序正義理念,強調法律程序獨立的內在價值和意義,具有重要意義。
當壹個人在國家司法機關作出有利於或不利於其利益的判決時,他至少應該處於與裁判者理性協商如何對待他的地位,即應該強調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主、負責、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司法機關與他壹起參與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 並向他論證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他在判決做出過程中成為談判者、對話者、辯手和被說服者,以及他作為人的尊嚴。
在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相互沖突,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妳該如何選擇?我們認為,應該堅持程序正義優先的原則。原因如下:第壹,遵守正當程序可能會縱容犯罪,但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不公正的監禁;但是,為了發現實體真相而忽視正當程序,雖然在個案中可能實現具體的正義,但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監禁。正如培根所說,“壹個不公正的裁判,其罪甚至超過十條。”因為雖然犯罪無視法律——就像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破壞了法律——就像汙染了水源。”(《培根:論法律》)與制造不公正的監獄相比,顯然後者對司法權威的打擊要大得多。第二,遵守正當程序可以防止公民的基本人權受到侵犯。刑事訴訟法被稱為被告人權利法,正當的刑事訴訟充滿了被告人的權利需要保護。因此,遵守正當程序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基本人權。保護被告人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其實就是保護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權,因為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第三,遵守正當程序可以控制強大的公共權力不被濫用。相比弱小的個人,公權力永遠是強大的。壹旦被濫用,個人權利將難以生存。而且應該看到,在現代社會,權力的濫用是造成社會不公的最大因素。由於特定的程序和違規行為......
為什麽要實行權利清單制度?
權力清單是指明確各個單位和崗位的權責,劃定權力邊界。行政權力公開,首先要知道壹個單位或崗位的權力有多大。局長和市長有多大權力?主任和科長有多大權力?每個電源的操作程序是什麽?
權力清單制度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作用尤為顯著:
1,劃定權力邊界,推進法治。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壹直是黨努力的方向。但在實踐中,由於權力邊界模糊,權力的行使非常隨意,各種潛規則、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枉法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其中壹些極端案例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削弱了黨的執政基礎,甚至引發了大規模的* * *,直接威脅到社會安全穩定。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權力邊界不清會引發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因為所有的市場主體都有壹種本能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沖動,權力邊界不清,很容易造成* * *與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之間激烈的利益沖突。而且市場經濟是獨立的經濟,每個市場主體都渴望有足夠的獨立經營空間。權力邊界不清意味著行政權力的無限權威,必然會抑制市場的創造活力,滋生各種非法經營行為。以清單的形式明確界定各種權力的邊界,不僅為權力的越界行為、制約、監督、查處提供了明確的標準,有效減少了權力的越界行為,維護了法律法規的權威,也為包括市場行為在內的各種社會行為在邊界之內、底線之上留下了足夠的空間,有利於公民遵守法律法規、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2、規範權力運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壹個社會的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權力的科學配置和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規範化。行政權力配置的基本原則是權責統壹、互補而不重疊,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規範化主要體現在政務的程序化和法制化。目前我國各職能部門的權力配置不平衡,交叉分兵,空白壹片。權力運行中的程序化、法定化程度不高,導致行政混亂。亂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 * *內部工作協調難度很大,對於那些需要提供免費服務又不能罰款收費的事務,各職能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的現象普遍存在,“八部委管不好壹頭豬”、“十部委管不好壹個球”;二是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問題尤為突出。對於那些可以罰款、收費、有利可圖的事項,各職能部門壹哄而上,人人都想再吃壹塊唐僧肉。權力清單的重要作用之壹就是能夠明確界定各職能部門和不同崗位的權責,合理規範政府流程,有助於構建統壹、清晰、具體、密切協調、不重疊的權力體系和程序化、法定化的權力運行流程,從而提高行政水平,治理各種不作為、亂作為。
3、加強機構授權,提高* * *工作效率。授權是組織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現代管理的重要研究領域。授權不穩定、不清晰是現代社會組織管理中的壹大禁忌。由於其規模大,業務範圍廣,在各種新問題、新挑戰層出不窮的信息化、全球化時代,現代組織迫切需要對每個崗位有壹個非常明確、穩定的制度授權,以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責任感和創造精神,從而提高組織工作效率和對環境變化的敏感性。壹些大型跨國組織和發達國家在機構授權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壹些優秀企業在這方面也有所收獲。而我國* * *部門內部管理嚴重缺乏機構授權。壹般來說,廣泛的財務控制和權威影響是主要因素,是建立在權勢基礎上的身份控制和建立在權謀基礎上的人際關系的混合體。雖然有些地方對崗位職責有明文規定,但都很籠統,停留在原則要求上,對實際工作的規範和指導意義不大。行政部門從來都是“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
為什麽行政權力是強制性的?
行政權是壹種政治權力,是國家行政機關為了有效地實施國家意誌,借助特定的強制手段,依據憲法原則對整個社會進行管理的能力。
行政權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保障。實踐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制定規範,發布命令和禁令
制定規範、發布命令和禁令是行政機關經常使用的重要行政手段。規範的制定可以采取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或者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行政決議和決定等)的形式。).發布命令和禁令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人和事。
規範與命令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通常可以反復適用於不特定的多數人,而後者通常壹次性適用於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
2、計劃、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制定和實施計劃和規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計劃經濟時期,計劃和計劃手段在我國整個行政管理手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後,計劃和規劃不再有壓倒性的地位,但也不是完全取消。規劃仍然是壹種重要的管理手段。如我國*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如“五年規劃”、“十年遠景目標綱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在現代行政管理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當然,在市場體制下,行政機關通過計劃手段管理社會、經濟和文化事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有很大不同。前者旨在充分發揮企業、個人和組織的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宏觀調控社會發展,後者是直接幹預,扼殺企業、個人和組織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3、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廣泛使用的壹種行政手段。通過行政許可制度,行政機關可以限制人們從事某壹特定職業的最低資格(如律師、醫生、教師等。);能夠限制人們生產某種產品(如家用電器、食品、藥品、煙草等)的最低質量標準。);我們可以限制人們開辦某壹類企業或事業(如民航、旅遊、出版、印刷、學校等)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來保護公共利益。
許可制度還可以限制特定領域和行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防止某些商品的過度生產或競爭對國家、社會和從業者利益的損害。行政許可制度不僅規定了許可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而且通常還規定了被許可人在事後必須遵守壹定的規則和要求。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對許可證持有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和要求的,可以吊銷許可證。
4、稅收征管和財政補助。
稅收和金融不僅是* * *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 * *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通過這種手段,* * *可以鼓勵和促進某壹地區、某壹行業、某壹領域、某壹經濟行為或某壹產品的快速發展,也可以抑制或減緩其過熱或過度發展,從而保證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結構的優化。
此外,稅收和財政補助對於消除社會分配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過大,防止兩極分化,保障社會公平也具有重要意義。
5、調查統計和發布信息。
調查統計、發布信息和情報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調查統計,行政機關可以了解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如企業產品質量、勞動生產安全、市場需求等。行政機關壹方面制定管理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另壹方面直接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使企業生產者根據相關信息正確安排生產計劃,提高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使消費者能夠根據相關信息和情報選擇購買優質商品,獲得優質服務,防止上當受騙。
此外,發布違法、違規、劣質產品和服務的信息,實際上是對違法違規的相應個人和企業的間接制裁。......
請問法人和程序是什麽意思?
它指的是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法律實踐的過程,不僅包括司法程序,還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和準司法仲裁程序。實體權利和義務、程序權利和義務是調整這壹相互聯系的法律實踐過程的機制。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性權利義務已被法典化,屬於形式法的抽象概念範疇,表現為法律規範,但在法律程序上是壹種調整機制,本質上是實踐性的。但是,用程序性權利義務來界定法律程序是不可能的,因為程序性權利義務已經形式化了,人們不可能在壹個平面空間裏復制壹個三維空間裏的復雜過程。今天,實體法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直接關系到人的切身利益,比如自由、人格、財產、安全,另壹方面關乎參與各種法律程序的權利,比如選舉權、申訴權、辯護權、知情權。這些基本權利是人們建立或采取相應法律程序的目的和基礎。前者的內容,如財產權、人身自由等。,作為法律規範的價值目標,也是各種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標;後者的內容,如選舉權、上訴權和辯護權,也是法律程序本身的正當性來源。相比較而言,法律程序應該是人們為確立和實現這些價值目標而采取的實踐步驟。因此,法律規範的那些基本價值的實現不是任何權宜之計所能替代的,法律規範的批判也不是再精致的程序設計所能彌補的。
為什麽說行政復議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行為?
法律對行政復議的實施有嚴格的程序,行政復議機關必須遵循這些法定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符合條件受理後,需要依法審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執法提示:必須重視行政復議。行政復議雖然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機制,但它系統地解決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爭議。但是,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仍然體現了壹種“權利本位”的價值,即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第壹條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壹規定實際上突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壹個立法目的。同時,行政復議法的體例也體現了方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考慮。同時,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當場調查核實證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在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這些都對行政處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在於,行政復議在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壹種救濟方式,行政復議機關是壹審和終審機關。被復議機關,也就是作出行政處罰的下級行政機關,很少能夠參與行政復議程序,對行政復議結果不能有任何異議,必須毫無疑問地執行,不管結果對自己有利還是不利,因為行政行為畢竟是壹種按命令行事的行為。這壹特點與行政訴訟有很大不同。在行政訴訟中,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參加訴訟,在法庭上與當事人辯論。也就是說,行政機關還可以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質疑當事人的觀點,論證自己的觀點,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與行政復議不同,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地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自己的行政行為。同時,如果司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判決,行政機關可以上訴,甚至可以請求檢察機關抗訴。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於司法判決還是有救濟渠道的。這不像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地執行行政復議決定。
司法權的程序性
司法權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權的運行是按照程序法規定的順序、步驟和程序進行的表現。司法權的程序性非常明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都是程序法,其系統規定的各種訴訟程序,如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都體現了司法權的程序性和規範性特征。司法權為什麽要按照程序規則來行使?這是由法律的規範性決定的。既然司法機關和法官的對象是法律,那麽規範性法律的適用自然應該按照規範性程序進行。程序性也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的區別。立法權雖然在行使過程中有壹套步驟和方法,但其程序的嚴密性和系統性遠不如司法權。而且立法權也沒有壹套程序法來確定它的運行規則。與立法權和司法權相比,行政權的程序性程度更低,更不規則,因為行政權往往是根據政策、命令和決定運行的,其突出特點是靈活性和變通性。因此,其程序性程度遠不及司法權。司法權的程序性具有權威性,是指在完成壹個或幾個法定程序後,司法權的行使將對參與程序的各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其效力不得改變,除非經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司法程序的權威是由程序本身決定的,因為既然程序是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的權力自然會產生法律權威。程序決定司法權的權威如下:(1)程序的正當性。也就是說,程序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期限、主體和條件進行。如果違反了這些要素,程序就是非法的,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和權威。(2)程序的獨立性。是指程序的合法運行不應受到非程序性因素的幹擾,除非出於法律原因,否則不應人為因素任意延遲、終止、中止或破壞程序。程序獨立與司法權獨立是壹致的,司法權獨立包括實體獨立和程序獨立。依法或獨立程序審理案件的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司法權力運行的特點和規律。(3)程序的可支持性。“自由的歷史基本上就是追求程序保障的歷史”,彰顯了程序的權威和價值。程序的可支持性是指程序平等地保護各方的權利,約束各方的義務是平等的。各方都有發表意見、提供相關證據、反駁對方觀點、處分自己權利的權利。各方同樣受義務約束並及時履行義務,尊重對方的權利,等等。壹個程序參與者只有平等地參與程序,平等地得到程序的保障,才能尊重和接受程序產生的結果,因為“權威來源於確信和認可”,所以程序的保障自然產生權威。(4)程序的終結。因為程序決定結果,壹旦走完壹個或幾個程序,由此產生的聘用就已經確定,不可更改。比如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案件壹審、二審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所以不管是壹個程序還是幾個程序,都要完整的進行。法定程序沒有完成,自然不會產生法定的結果和效力;同時,所有程序完成後,程序就有了終局性,這種終局性是不能改變的。這樣,它的權威性就由終局性決定了。
電力需求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權力的特征
1.權力具有合法性:權利的存在有前提條件。(1)權力的實質內容由法律規定;(2)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
2.權力的目的是實現壹定的社會福利,所以具有公益性;
3.權力具有合法侵犯和處置公共產品的能力;
4.由於目的的公益性,權力具有不可拋棄的特性。
為什麽要在偵查程序中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在刑事偵查階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進壹步規範偵查工作、完善人權保障、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有助於強化人權觀念。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需要偵查人員強化人權保護意識。
二是有助於規範偵查行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需要偵查人員依法辦案,對偵查過程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從程序上看,偵查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和程序規範有序地進行;在采取偵查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同時,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應享有的權利,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行使權利。
第三,有助於實現司法公正。在刑事偵查中,規範執法,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可以促進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將得到有效保護,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